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编报湖南省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通知
湘财外字[1994]373号颁布时间:1994-12-17
1994年12月17日 湘财外字[1994]373号
为了做好1994年度我省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和汇审工作,根据
财政部[1994]财工字第434号《关于编审199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报
表的通知》的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有在湖南省的外商投资企业(含中央、部队单位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以
下如无特别说明,简称企业)均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编制和报送1994年度财务决
算报表。
根据财政部的规定,1994年度我省企业按工业、商品流通、交通运输、旅游
饮食服务、房地产、施工、农业七大行业编制年度决算报表。企业应按照分行业财务
制度的规定,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全面反映本企业的财务状况。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不论是否按《外商投资旅游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进行核
算,可以维持原核算办法,但其年度决算报表必须按外商投资旅游企业报表格式编制。
二、根据外汇、财税体制改革的精神,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外汇帐户应进
行相应调整。
企业年初库存的各种存货应进行全面清理,存货中含有的待扣税金,转作待摊费
用处理。
由于年初汇率调整而形成的汇兑损益,如为净损失,则转为待转销汇兑损失,有
承受能力的列入当年损失,金额较大的,可在五年内分期摊销;如为净收益,应转力
待转销汇兑收益,按不短于五年平均转销,也可留待弥补以后年度亏损,或留待并入
企业清算损益。
企业不得因汇率并轨而调整实收资本帐面余额。如合同、协议约定汇率的,实收
资本帐户按约定汇率折合,如企业第一次收到出资在1994年1月1日之前的,以
后收到的出资仍只能按第一次收到出资时的汇率折合入帐。
企业购进存货或接受劳务,应按照实际应付的全部款项扣除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完
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后计价,并据此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
企业生产直接出口的货物中,购买国内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也不
得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
三、企业可按其行业特点,执行下列政策:
1.企业可按年未应收帐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坏帐准备:工业、商品流通、交
通运输、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为3-5‰,其中广告公司可按应收广告款的1%提取,农
业、施工、房地产企业为1%。坏帐损失确认时限统一为3年。
2.企业的固定资产按以下分类并计提折旧,且残值不低于原价值的10%。
①房屋、建筑物,不短于20年:
②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不短于10年;
③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
家具等,不短于5年。
3.企业的交际应酬费(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范围内据实列支:
①工业、农业、商品流通企业,全年销售净额(不含税收入,下同)在1500
万元以下的,不超过销售净额的5‰,全年销售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
超过该销售净额的3‰。
②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施工、房地产企业,全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
下的,不得超过全年营业收入的10‰,全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以下的部分,
不得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5‰。
4.企业1994年度中方职工福利费仍按当地同行业国营企业工资水平(年人
均不超过3600元)的122.68%提取,其中65.86%用于中方职工住房
补贴,剩余部分除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
外,还应按实发工资的15%向当地财政机关(其中在长沙的中方为中央、部队、省
属单位的企业向省财政厅外经处)缴纳中方职工物价等项补贴,其余部分可用于职工
的医疗、劳保等福利。其中,经确认的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以及个别经当地
财政机关核准免缴的企业,应将提取的物价补贴从成本、费用中冲回。
5.企业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的,须对投出的资产重新估价,其估
价金额与帐面价值的差额,属于短期投资的,作为当期损益;属于长期投资的,作为
递延投资损益,在投资期内逐年平均转销。
6.企业承接建筑、安装工程或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等,持续时间在一年以
上的,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工作量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四、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3.按董事会确定的比例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4.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五、企业应认真及时编制决算报表,并在1995年3月31日前向省内注册的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报表验证的聘请文件,在1995年4月30日前将报表报送财政、
税务、工商、外经委(招商局)、开户银行及投资人。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其他任
何机构验证的财务决算报表一律无效。
企业需报送的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财务状况变动表、
补充资料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布置和组织好1994年度的决算,并按统一口径编制
汇总报表。各地、州、市财政局应在1995年5月20日前将汇总决算报表、财务
情况说明书和分户数据软盘报送我厅。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和监督,对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
行为一定要报我厅进行严肃处理。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1995年4月5日前将已签
订报表审查合约的企业名单报送当地财政局,并在1995年5月10日前向当地财
政局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2份典型报表验证案例供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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