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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世行贷款国家造林项目债务责任建立健全还贷机制的通知

湘林世[1994]07号颁布时间:1994-10-27

     1994年10月27日 湘林世[1994]07号      世界银行贷款国家造林项目自1990年启动以来,得到了各级党政领导的高度 重视和财政、审计、农行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项目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还 存在一些问题。少数项目县世行办人员变动较多,影响了项目实施管理的连续性,增 加了项目将来收贷工作的难度;个别乡、村债务责任不够落实;“抵押林”制度还有 待进一步完善。为进一步落实债务责任,保证按期还贷,特作如下要求:   一、树立牢固的还贷意识(略)   二、加强领导,稳定项目工作队伍   各级领导要把还贷款工作与工程质量放在同等地位,下决心抓好。要重视项目工 作人员稳定,坚持按湖南省林业厅1992年8月21日湘林营函[1991]03 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造林项目县项目办主任、会计责任函》的要求执行。要坚持 每年下半年由各县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办同志具体承办,组织专人,安排专门时 间进行帐务清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逐笔核实已经使用的贷款,上下衔接,不能 有空帐、呆帐。   三、进一步完善“抵押林”制度   l、县对乡、林场均要签定“世行贷款国家造林项目的债据”,明确贷款金额, 还款金额与时间,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2、县对乡、林场按造林面积20-30%划定中、成林面积作抵押林。   3、“抵押林”要求林权清楚,林相整齐,生长良好,林地四至要设立明显标志 (并附有复印的万分之一调绘地形图)。“抵押林”协议及图表由甲、乙双方各存一 份,并交森林资源管理部门保存一份。   4、“抵押林”在贷款全部偿还之前只许保护、管理,未经县林业资源主管部门 和项目办批准不得擅自采伐。   5、已抵押林部分,可提前1-2年采伐,采伐木材、竹材及其产品销售利润全部 用于偿还本息,存入还贷款资金专户。   四、建立“世行贷款林业项目还贷准备制度”。   为保障还贷,应给项目还贷予以优惠政策,建立“世行贷款林业项目还贷准备金”。   1、国营林场从1995年开始,当年提取的林价基金和维简费留场部分,要提 留20-50%作还贷准备金。“抵押林”的采伐指标在县采伐总限额内单列,由县优 先安排。   2、木材公司森工林场的自办林业基地中作“抵押林”的木材采伐指标也要在县 采伐总限额内单列,优先安排;其提留林价50%用于还贷准备金。   3、集体林场和“世行办”创办的经济实体,从1695年起“抵押林”的间伐 材收入计提50%作还贷准备金;非“抵押林”间伐收入10%用作还贷准备金。世 行办创办的经济实体可视同国营林场对待。   4、国营农场、芦苇场等单位的世行贷款造林,也要比照国营林场的办法建立还 贷机制。   5、省、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要从自有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做还贷风险调节资金, 以调节还贷能力,保障按期还贷。   五、世界银行贷款国家造林项目的“部、省执行协议”和“省、县转贷协议”中, 各级财政均做了担保。根据财政部[1993]财世字第127号《关于颁发[世界 银行贷款项目财会管理暂行定]的通知》中第七章第37条精神,项目县财政根据项 目还贷情况,每年从预算内安排一定数额的还贷准备金。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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