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单位租房办公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行字[1994]51号颁布时间:1994-02-19
1994年2月19日 湘财行字[1994]51号
为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事业的精神,节约开支,减轻财政负担,现根据中央
“不得租用高档宾馆办公”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没有办公房需全部租用或虽有办公房,人平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
需部分租房的行政单位,经批准后,可由财政适当安排租房经费。租房应本着从紧控
制的原则,尽量不租或少租;必须租用的也只能租用中、低档办公用房。不论何种情
况,均不得租用宾馆办公,更不得租用涉外、旅游等高档宾馆。
二、对全部租房单位,根据编内实有人数,按照每人每年6000元的定额包干;
对部分租房的单位,按编内需租房的实有人数,每人每年5000元的定额包干,列
入预算。
三、租房经费采取“量财租房,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办法。结余
部分留单位改善办公条件或弥补公用经费不足。超支的房租,财政一律不再追加,并
不得用预算内资金弥补;一经发现,如数追减预算指标。
四、对财政已安排建办公房经费,单位不创造条件或已初具条件不积极搬迁的,
视情况停止安排部分或全部房租。
五、实行住房改革后,对租用宿舍房的,财政不再安排房租费。
六、凡要租房办公的行政单位,年前需填报租房审批表,经省财政批准后,方可
租房。否则,一律不安排租房经费。年中经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需租房的单位,
可自成立之日起,申请办理租房手续。
七、本办法从一九九四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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