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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单位租房办公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行字[1994]51号颁布时间:1994-02-19

     1994年2月19日 湘财行字[1994]51号   为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事业的精神,节约开支,减轻财政负担,现根据中央 “不得租用高档宾馆办公”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没有办公房需全部租用或虽有办公房,人平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 需部分租房的行政单位,经批准后,可由财政适当安排租房经费。租房应本着从紧控 制的原则,尽量不租或少租;必须租用的也只能租用中、低档办公用房。不论何种情 况,均不得租用宾馆办公,更不得租用涉外、旅游等高档宾馆。   二、对全部租房单位,根据编内实有人数,按照每人每年6000元的定额包干; 对部分租房的单位,按编内需租房的实有人数,每人每年5000元的定额包干,列 入预算。   三、租房经费采取“量财租房,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办法。结余 部分留单位改善办公条件或弥补公用经费不足。超支的房租,财政一律不再追加,并 不得用预算内资金弥补;一经发现,如数追减预算指标。   四、对财政已安排建办公房经费,单位不创造条件或已初具条件不积极搬迁的, 视情况停止安排部分或全部房租。   五、实行住房改革后,对租用宿舍房的,财政不再安排房租费。   六、凡要租房办公的行政单位,年前需填报租房审批表,经省财政批准后,方可 租房。否则,一律不安排租房经费。年中经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需租房的单位, 可自成立之日起,申请办理租房手续。   七、本办法从一九九四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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