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湖南省社会保险机构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湘劳[1994]348号颁布时间:1994-12-30
1994年12月30日 湘劳[1994]348号
为了切实加强专项经费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
我省社会保险机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项经费是用于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购建办公、住宅用房,购置大型办公设
备等方面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条 专项经费按全省当期全民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征集额的0.8%,由省社会
保险局提取。(提取比例暂定两年)集中使用,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凡需省调剂专项经费的各级社会保险机构,除应编制年度预算外,应于每
年的第一季度写出专题报告,填写专项经费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签具
意见后,由地、州、市级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并汇总编制专项经费预算总表,上报省社
保局。省社保局对申请项目进行综合考察后报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共同审批,作出统
筹安排。
各地进行基建工程项目的,要报送工程项目设计任务书,说明建设时间、建筑总
面积和分项设计的建筑面积(住宅要注明各类等级的套数)。需征用土地的,要财经
过公证部门签定的征用土地协议。以及总投资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情况。
第四条 专项经费由省社会保险局按审批的用款计划和额度拨付至用款单位,各级
社保机构不得突破省级批准下达的规模和额度。
第五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
(一)、上级社会保险机构应定期对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竣工后,办理竣工决算,并在15天内向主
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上一级社会保险机构报送专项拨款项目完工结算表,并附
资金使用效果的文字报告。上一级社会保险机构应会同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已完成
的项目及时进行验审,并将结算审批表寄送省社会保险局。当年不能完工的项目,其
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三)、严格控制标准和规模。各地购建房屋要根据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以及财
力可能,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根据我省各级社会保险机构的基本情况,暂
作如下规定:
1、办公用房控制建筑标准(不含附属设施)
办公用房(M2)
地、州、市级 500-1000
县(市)级 200-500
住宅建筑标准
每户平均建筑面积 备注
(M2)
二类住宅 60 适用于科级及以下人员
三类住宅 75 适用于处级干部
关于住房装修标准,参照省财政厅湘财[1993]行字第238号文件执行。
2、凡利用办公用房和公有住宅进行出租的租金收入,按下列顺序使用:
(1)归还购建房的各种借款;
(2)增加管理费收入。
(四)、项目完成后的专项经费的结余,应上交省专项经费专户;不得向非批准项
目转移。
(五)、凡由于用款单位管理不善,造成项目超支的,一律不予弥补。对虚报冒领、
挪用专项经费和由于主观原因造成的项目延期(从款到之日积压六个月未用的),或
达不到预期要求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制裁,包括收回专项经费,
在一定时期内暂停核批所在地、州、市专项经费,以及相应抵扣管理费预算包干等。
对购置的设备闲置一年以上未使用的,省里有权收回,另行安排。
第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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