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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控购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财控字[1994]352号颁布时间:1994-12-07

     1994年12月7日 湘财控字[1994]352号   一、严格专控商品的审批。要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单位购买小汽车和其他高档消费 品。财政赤字县或不能按时发放工资的单位,不得购买小汽车和高档消费品;凡亏损 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和欠缴税、利的企业也不得购买小汽车。要认真审核资金来源,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用集资款、摊派款和救灾款、支农资金等专项款购买小汽车和其他 高档消费品,企业(含三资企业下同)不得用贷款和流动资金购买非直接生产性的小 汽车和专控商品。   二、加强小汽车的审批管理。小汽车的审批管理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配车标 准笼濒办发[1994]38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外,其他各项仍按湘财[1994] 办字第104号文件规定执行。现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配车标准重申如下:正省级 配备排气量在3.0升(含3.0升)以下的小轿车;副省级配备排气量在2.5升 以下的小汽车,地、厅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用车定编标准内可配备排气量在 2.5升以下的国产小汽车;县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用车定编标准内可配 备排气量在2.0升以下的国产小汽车。   对让售以上车辆牌照的车辆,都必须填写《小汽车、大客车、摩托车让售申报单》, 经控购办批准后,方可让售过户。   三、调整审批权限。从1995年元月一日起,凡单位(含三资企业)购买进口 小汽车和国产奥迪轿车,按审批程序报省控购办审批。   四、严格控购调节基金的征收和管理。控购调节基金的征收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 规定,各级不得随意减免;凡政策规定以外的减免必需报省控购办审批。   按照湘办发[1994]38号文件规定被清理的超标小汽车,变卖或与企业换 乘,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在1995年元月30日前变卖,或与企业换乘的,按以下 情况征收调节基金:在人、财、物统一管理的系统内调整和单位之间换乘均已办控购 手续的车辆可免征控购调节基金、变卖的车辆,对已办控购手续并又征了控购调节基 金的可免征,而未征控购调节基金的减半征收;凡未办控购丰续的车辆无论是变卖还 是换乘要全额征收控购调节基金。   要加强控购调节基金的管理,必须及时足额上解入库,严禁截留或挪作他用。各 级不得重复或擅自提高控购业务费的提取比例,要依据本级所属收入(不包括上级分 成和下级分成部分)按规定比例计提和使用。   五、要加强指标管理,对各对省下达的集团购买力支出指标要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在执行中不论是指令性指标还是指导性指标开支数字都必须认真核算,并按规定如数 及时统计上报。社会集团购买力执行情况报表和控购调节基金活动情况报表从1995 年起改为季报。   六、严格控购纪律、严肃查处违纪违章行为。各级控购办要与纪检、监察、公安、 三大检查等部门密切配合,搞好重点检查,对查出来的问题要严肃处理,不得姑息迁 就,除全额征收调节基金外,还要处以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需没收所购的 专控商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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