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2月31日 湘财会协字[1994]405号
现将财政部[1994]财会协字第123号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若
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实施新制度后,会计师事务所原在税前按年业务收入的10%提取事业发展
基金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职工教育经费按会计师事务所工资总额的1.5%计提,实际使用时如不足
支付的,可在业务支出中据实列支。
三、新制度对“服装费”项目末作规定,如会计师事务所涉及此项开支内容时,
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实施新制度后,会计师事务所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参照有关企业的标准执行。
会计师事务所原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转作物料用品,其折余价值
可一次或分次摊销,计入业务支出。
五、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招待费列支标准参照旅游、饮食服务企业的标准执行。
六、会计师事务所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益金,应小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事业发
展基金,其公益金的计提比例由会计师事务所自主确定。
七、按照新制度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事业发展基金可用于弥补亏损,也可转增
资本金。鉴于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实收资本较少,对事业发展基金超过实收资本50%
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主动将超过部分的事业发展基金转增为资本金,以改善事务所的
资本结构。
以上规定请转知所属一并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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