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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整顿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湘财会协字[1994]31号颁布时间:1994-01-26

     1994年1月26日 湘财会协字[1994]31号      根据财政部[1993]财会协字第95号、123文件及我省的有关规定,结 合我省实际情况,由对整顿注册会计师业务和会计师事务所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 处理意见:   一、关于分支机构   (一)所有分支机构,均需报经省财政厅重新审查。从1994年1月1日起, 未经省财政厅批准,会计师事务所一律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二)对会计师事务所已经设立的分支机构,分别情况,平稳过渡,按下列情况 区别处理:   1.对同城分支机构:   (1)具备独立条件的,即有五名以上职龄内的注册会计师,在职人员达十名以 上,所长系在编人员,具有三十万元以上注册资金等基本条件的,总所、分所双方同 意,按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程序,重新报批改为独立会计师事务所;   (2)基本具备独立条件的,即有三名以上职龄内的注册会计师,在职人员达五 名以上,所长系在编人员,具有三十万元以上注册资金,总所、分所双方同意,可先 行批准独立,限期在1994年底达到规定的标准;   (3)具备联合基础的分所、创造条件、促进联合,成为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4)不符合上述条件,可改为总所的办事处,由总所统一承接业务,统一出具 报告,统一收取费用。确需继续保留分所名称的,总所对分所承担连带责任;   (5)达不到标准又无有效措施的,予以解散。   2.对异地分支机构   (1)对具备或基本具备独立条件的分支机构,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经省财政 厅批准为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民事责任;   (2)对达不到标准又无有效措施的,予以解散。   对符合改所条件的分支机构,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在规 定的条件和时间内达标;对不符合改所条件的分支机构,应理顺其关系,明确责任。   二、关于人员结构   1.下列入员经过整额,年检后,不再签署独立审计报告书,但可保留注册会计 师资格,保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资格。   (1)年满七十岁;   (2)在其他单位工作;   (3)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者;   (4)其他不适合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者。   2.会计师事务所应努力创造条件,使本所注册会计师职龄以内人员逐步达到 50%以上。根据湘财[1993]会协字第355号文件规定,我省会计师事务所 的专职职龄以内执业人员不得少于10名,分支机构不少于5名,并限期在1994 年6月底前达到;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的专职职龄执业人员中,应有50%是注册会 计师,限期在1994年底前达到。   三、关于超过国家规定职龄的负责人   1.由挂靠单位限期调整会计师事务所的超职龄负责人。   2.按下列情况分别调整:   (1)工作精力旺盛,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强,政策水平高,事务所业务质量符 合要求,职业道德良好,已选定后备职龄以内接班人的,暂可继续担任所的负责人。   (2)情况一般,处于维持状态,应立即配备符合条件职龄以内的副手协助工作, 或退居二线,由副手主持工作。   3.力不从心,力不胜任,事务所业务质量低下,执业人员完全是离退休人员组 成,应予解散或立即调整负责人及其组成人员。   四、关于与挂靠单位脱钩   1.[1993]中办17号文件规定不允许举办经济实体的单位,一律不得组 建会计师事务所;已组建的,按国家规定脱钩;   2.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职能、人员、财务、名称上与机关脱 钩。脱钩后其有关财务问题按财政部规定办理;机关在职人员一律不得在会计师事务 所兼职;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机关行政的权力招揽业务。   五、关于事务所的财务和内部分配   1.按《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30万元注册资金。 所有在《注册会计师法》实施前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在1994年内达到30 万元注册资金要求,到期资金不到位的应予解散。   2.挂靠单位投入的扶植资金,作为注册资金的不得抽回。其他借款应限期归还。   3.及时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各会计师事务所及中国注册会 计师协会个人会员均应按[1993]湘会协字第6号规定计提缴纳团体及个人会费; 并于每年二月底前汇缴。拒绝不交的,取消会员资格并予公布。   4.根据法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责任风险基金,按不低于业务收入10% 的比例提取。同时可按业务收入的10%提取住房基金;按工资总额的20%分别提 取待业保险基金,退休养老基金。税后纯收入也应按5:3:2比例提取事业发展基 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   5.事务所内部分配应当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按从业人员贡献大小、工作态度、 执业质量、职业道德表现拉开档次。禁止搞个人承包(即项目分成),禁止个人收费, 禁止事务所与执业人员签定分成约定书。[1993]财会协字95号文件下发后仍 然搞个人分成的,停业整顿。   6.事务所的会计机构及人员必须配备齐全,所有财务收支,会计记录必须健全, 没有会计帐簿,不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应进行财务整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今后将组 织各会计师事务所互查、抽查。   六、关于编印公布名簿   财政部组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有关部门,对整顿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并对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复审。分期 分批地公布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名单。省财政厅、省注协根据已审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支机构的情况也将分期分批公布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和注册 会计师名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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