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电算会计资格证管理办法(试行)
湘财会字[1994]288号颁布时间:1994-10-19
1994年10月19日 湘财会字[1994]28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管理,推动我省会计电算化事业向规范化轨
道发展,促进会计人员掌握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知识更新,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印发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省内会计工作实行电算化管理的各行政、企业、事业单
位会计机构电算化岗位的会计人员和其他操作人员。
为了培养更多的既懂会计知识又懂计算机技术的复合型人才,方便会计工作岗位
轮换和人才流动,补充会计电算化人才不足,本办法也同样适用于热心会计电算化工
作的其他会计人员、财经类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社会待业人员。
第三条 电算会计资格证是一种上岗资格证,凡从事会计电算化岗位工作的人员,
包括会计核算软件维护、系统管理和上机操作人员等,除了取得会计证外,还必须按
规定在上岗前取得该资格证书,在本办法实施前已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有关人员也
必须限期按规定程序补办该资格证书。未取得会计证和电算会计资格证的人员,不得
从事与会计电算化有关的工作。
对任用无证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岗位工作的单位,财政部门不得对其会计核算软
件组织评审,也不得批准其利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其提交给财政、税务、物价、
银行等部门的计算机凭证、帐簿和报表视同无效的会计资料,有关部门有权拒绝接受。
第四条 电算会计资格证的考试和发放
(一)凡申请取得电算会计资格证的人员必须首先通过全省统一组织的电算会计
资格证考试。其考试科目为:《会计电算化基础》、《FOXPRO及其会计应用》
两门课程。
(二)电算会计资格证考试由全省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由省、地两
级具体组织。考试科目全部及格者,由考试组织单位发给《电算会计资格证考试成绩
合格证》,作为申报领取电算会计资格证的依据。其考试成绩两年内有效。
(三)电算会计资格证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颁发。各地、州、市财政局负责对
所在地各单位(含中央在湘单位、省直单位)的电算会计资格证的发放和管理。
电算会计资格证的发证程序为:先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湖南省电算会
计资格证申报表》一式三份(格式附后),在职人员应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考核同意,
连同有关证明原件上报所在地、州、市财政局审核签具意见,最后由省财政厅统一复
核并加盖钢印后发放;未在职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考试成绩合格证等证明原件,
按属地原则报送各地、州、市财政局审核,最后由省财政厅复核并加盖钢印后发放。
第五条 电算会计资格证的考前培训
抓好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是电算会计资格证质量和信誉的保证,也是促进我省会
计电算化发展,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的一个重要环节。
电算会计资格证培训设点由省、地(州、市)财政部门审批,在本办法试行期间,
各地应从严控制培训点数量。电算会计资格证培训点必须有其固定的教学场所,配置
与教学规模相适应的计算机(带硬盘、彩显和打印机),具有一支相对稳定的教学队
伍。各地审批同意的定点培训单位应上报省厅备案,由省厅统一制发“湖南省电算会
计资格证培训定点单位”证书。
各培训点要自觉接受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注重社会效益,保证教学质量。培训
班收费标准由各培训点会同其审批单位制定,报同级物价部门批准同意;培训班的教
学既要有理论讲授,又要有上机操作,上课和上机时间按1:1的比例合理安排,其
教学计划要报审批单位备案。
第六条 电算会计资格证的管理
(一)在本办法试行期间,电算会计资格证由省、地两级负责管理。各地、州、
市财政局应设置专人对电算会计资格证的申报、审查、发证、档案管理及年度检查等
日常工作进行管理。
(二)电算会计资格证每年检查一次,年检时间、程序、内容及有关制度比照湘
财[1993]财会字第262号文件规定的会计证年检办法并同时进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试行。本办法由省财正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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