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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国资局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湘财国资字[1994]107号颁布时间:1994-04-07

     1994年4月7日 湘财国资字[1994]107号        为了切实加强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全省机构 改革健康进行,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机构改革中,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包括保留、撤销、合并的单位,都必 须严守国家财经纪律,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分国家财产,滥发奖金、钱物和从事其 它损害国有资产的活动。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在机构改革中对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 全部责任。   二、凡确定撤销、合并的单位(以下简称“撤并单位”),必须成立由单位主要 领导、财会人员、物资管理人员和职工代表组成的资产清理移交小组,统一领导,责 任到人,认真负责地做好本单位资产清查移交工作:   (一)冻结财务。从确定撤并之日起,除必须的人员开支等费用经资产清理移交 小组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开支外,其它财务支出一律冻结。   (二)盘点资产。对在用和库存的全部资产,要逐一清理,借出的要全部收回; 有损坏者要按价赔偿;出租资产合同期满的要全部收回;出租未到期的必须完善手续, 办理移交。   (三)清理往来。往来款项要逐笔清算,经手人和单位主要领导在移交表上逐笔 签字,并用文字说明原因。债务方必须出具欠款证明和归还期限及还款措施,手续必 须齐全。   (四)核对资金。单位在各银行开设的帐户,要与开户行核对存款余额,库存现 金,有价证券要逐一清点核实。要与财政及有关部门核对拨入经费及专项资金等预算 指标及资金拨付情况,并经财政及有关部门确认后,办理预算划转手续。   (五)登记造册。单位在对全部资产清理核对的基础上分类登记,编制资产清册。   (六)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单位通过清理核对,按规定进行必要的帐务处理后, 必须做到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在此基础上编制《撤并单位资产移交表》 (样式附后)。   撤并单位资产移交必须编制清册,并如实填报《撤并单位资产移交表》。《撤并 单位资产移交表》(附资产清册)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三、撤并单位的资产处置、审批及资产的变卖收入等,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 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湘财[1993]国资字第193号文件《关于颁发行政事业单位 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办理。其中:   (一)对撤、并单位清理盘点出确实无法收回的坏帐、呆帐损失,应由单位写出 专题报告,并由经手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签字,报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财政部门 批准后,在移交前核销,作为财产损失处理。   (二)撤销单位的资产,由撤销单位的资产清理移交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由撤销单位的资产清理移交小组按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批复办理具体移交手续。   (三)合并单位的资产,由被合并单位的资产清理移交小组和并入单位共同提出 处理意见和建议,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合并双方按批复办理具体移交 手续。   (四)撤并单位的资产,确因特殊原因一时不能处置的,由撤并单位资产清理移 交小组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充分听取撤并单位对资产处置的意见和建议,按资产 合理、有效、节约使用的原则,依法行使资产处置权。   (六)各撤并单位的资产,未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禁止变卖、调拨和 其它任何形式的处置。严禁抽走财产、资金,隐匿财产或捏造债权、债务凭证,逃避 债务,如有弄虚作假和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视其情节,坚决按党纪、政纪和有关法 律,从严处理。   四、撤并单位的会计档案,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如会计档案按规定保管期已满 需销毁时,暂不销毁,全部移交给接受单位,待本地机构改革工作结束一年后,再按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销毁。   撤并单位会计档案移交中一时难处理的问题,按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办理。   五、撤并单位的资产按规定核准、处置、移交后,将“移交表”抄送人事部门, 人事部门凭此办理撤、并单位人员调动和干部任命手续。对移交不清的单位的领导及 有关人员,人事部门不予办理离任、任命、调动手续。   六、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机构改革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加强 组织领导。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和财政部门要指导和监督机构改革中资产、财务、会计 档案的清理、移交工作。保证机构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各地可根据上述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机构改革已进行的地方,要按上 述规定进行全面检查,完善程序、严格手续,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不受损害。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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