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国资局《关于清收呆帐损失和处理报废物资收入留成及清收人员旅差费实行包干意见的请示》的复函
湘财便国资字[1994]80号颁布时间:1994-09-23
1994年9月23日 湘财便国资字[1994]80号
衡阳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清收呆帐损失和处理报废物资收入留成及清收人员旅差费实行包干意
见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国有企业在股份制改组过程中(指原企业法人地位已取消),经批准未纳入
折服范围的闲置资产、待处理资产和经过审批已报废的存货、机器设备的残值以及已
核销坏帐的收回等资产均属国有资产,股份制改组后其所有权仍属国家,具体由国有
资产管理部门等国家股权持有单位管理,或委托改组后的股份公司专项管理。
二、具体负责管理上述国有资产的国家股持股单位或股份公司,要积极采取有效
措施,清理清收,调剂处理,收回资金,尽量减少实际损失。为尽快妥善处理这部分
资产,可以委托产权交易市场,资产经营公司等法人单位组织专门力量清理清收和调
剂处理。由股份公司管理上述资产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认真督促股份公司抓紧处
理,收回资金,减少损失,落实双方原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
三、为调动清收单位的积极性,减少国家财产损失,清收单位可按清收呆帐和处
理资产回收数额的一定比例留成,用于清理费用或差旅费支出;其余部分由同级国有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收缴,上交同级财政部门。留成比例为:清收呆帐的不超过回收资
金的30%,处理资产的不超过回收资金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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