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3月23日 湘财会字[1994]91号
现将财政部“关于企业处理期初库存纳税问题有关会计核算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并作如下补充说明:
关于企业1993年12月31日账面“待扣税金”科目的余额,应按我厅已转
发的财政部[1993]财会明电传10号"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补充通知"规定;
借记“待扣税金”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这部分应抵扣的税金
已包含在期初存货之中,按规定,这部分金额可以视同1994年的进项税额予以抵
扣,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小规模企业借记“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
以上,请转知所属企业遵照办理。
附件:
财政部关于企业处理期初库存纳税问题有关会计核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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