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6月30日 湘财会字[1994]189号
为了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财政部根据
《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和会计改革后的新情况,制定了《贯彻<会计法>,加强会计
核算制度管理的规定》,现随文转发,并根据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布置所属
一并执行。
一、省财政厅是管理全省会计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国家统一会计核算制度在全
省范围内贯彻实施,并有权根据本省实际在不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规定的前提下,
制定实施办法和补充规定。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地、州、市财政局原则上不得制定
要求其所属单位执行的补充规定,其制定的贯彻实施统一会计核算制度的具体办法,
须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各地、州、市财政局、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单位会计基
础工作规范化的管理,认真执行《湖南省国营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办法(试行)》,
并组织进行经常性检查和考核,促使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为贯彻实施会计核算制
度创造条件。
三、各级会计管理机构要配备必要人员负责会计核算制度管理,井保证其相对稳
定。会计核算制度管理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以适应会计核算制
度实施的需要。
四、各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单位会计核算制度培训工作的组
织和领导,有计划地组织对现有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制度培训,并进行严格考核,
培训考核结果可作为考核会计人员业务学习和会计证年检的依据。
附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贯彻〈会计法〉、加强会计核算制度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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