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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编审1994年国有农口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若干规定

湘财农字[1994]341号颁布时间:1994-11-30

     1994年11月30日 湘财农字[1994]341号   为了做好1994年全省国有农口(农垦、水产、森工、劳改、劳教)企业年度 财务决算编审工作,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财经政策、法令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财税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如质如期编好年度会计报表。   1.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要继续搞好新旧企业财务制度的衔接工作,认真执行 《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财务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抓好企业内部财务管 理办法的指导工作,组织企业交流经验,通过多种形式帮助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 法。各级财政部门可按照湘财[1994]工字第203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 〈关于工交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强对企业财 务的管理和监督,企业要将有关财务事项(如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中的固定资产标 准、折旧年限的方法、差旅费标准等)向同级财政机关备案,接受同级财政机关的检 查和监督。   2、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应根据湘财[1994]工字第106号“转发财政 部《关于税制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和有关税 收、会计制度规定,做好企业财务与税制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等改革的衔接工作。   企业购进存货等货物或接受劳务,应按照实际应付的全部款项扣除增值税专用发 票或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后计价,并据此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其中购进免税的 农业产品,应根据其买价扣除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后,计价核算。   企业1994年期初库存的各种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商品等, 要进行全面清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中尚未抵扣的部分,转作待摊费用单独反映,按 国家统一规定处理。对原实行购进扣税法的企业,期初存货中含有的己扣税金不再进 行调整,按含税成本、费用核算。   3、所有企业(包括关停企业)在12月底前,必须认真盘点财产,严防虚盈实 亏或截留、隐瞒利润的现象发生,要做到帐实、帐帐、帐表三相符。省级企业固定资 产的盘亏和毁损金额,全年累计净损失在50万元以上,流动资产盘亏和毁损金额全 年累计净损失在30万元以上的,应报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我厅审批,地、县级企业 的审批权限由地、县财政部门确定。   4、企业对1992年清理潜亏时清理出来的已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中的潜 亏,今年应全部消化,列入管理费用。1994年列入清产核资试点的企业,有关资 产的增减应按规定列入1994年年终决算。1993年1994年进行清产核资试 点企业的资产净损失,列入“待处理资产损溢”的,要按规定冲减盈余公积、资本公 积、实收资本后的剩余部分,应按原确定的时间分期消化,分别列入管理费用。   5、严格成本费用的管理,企业“递延资产”应按国家规定的项目进行列示,分 期处理,防止企业潜亏。新制度转换时列入“递延资产”的已完工程的长期负债利息 和汇兑损益、原职工福利基金赤字.其余额都应在1994.1995年两年内分别 平均摊入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   6、根据新的增值税计征办法,企业营业收入为不含税营业收入,企业按营业净 收入的一定比例据实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等,均按不含税营业收入掌握列支。少数企业 确因业务需要而出现业务招待费缺口较大的,可报经同级财政部门严格审批后进入管 理费用。同时,《农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财务评价指标中的营业收入利税率相应 改为营业收入利润率。   7、企业向非经营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财务制度规定处理,属于购建固定资产 竣工决算投产后发生的各项贷款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但其利息超过金融机构同 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纳税时进行调整”   企业按国发(1989年)21号文件规定发行内部债券集资,期限最长不得超 过一年,利息率最高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居民定期存款利率40%利息支出在财务费用 中列支。在计算交纳所得税时,其利息支出凡是不高于同期同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 部分,允许在计税时予以剔除,超过部分,不准扣除。   8、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必须按照省有关规定计算效益增长工资 或下浮工资。在进行1994年“挂钩”结算时,对因实行新的财务会计制度,影响 企业经济效益较大的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29号文件规定,因处 理清产核资有关问题而减少利润,对职工效益工资影响较大,经同级财政、劳动部门 批准,可给予适当照顾。根据省财政厅、省劳动厅、省经贸委湘劳[1994]10 6号《关于贯彻劳动部[1994]72号文件的意见》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 从一九九四年元月一日起按人均月增资不超过50元核增工资总额,对增亏企业和新 发生亏损的企业,或人平工资水平高于当地国有企业平均工资水平的。暂不核增工资, 待完成扭亏目标后再予核增。   实行实现利税与工资总额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今年增值税指标的计算,按年末 未交税额减出年初未交税额加上本年已交税额,即以本年实际应上交的增值税数额计 算。   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依然采取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奖 金的办法,具体提取比例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9、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按实发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按实发工资 总额的1.5%提取,工会经费按每月实发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   企业工资、奖金、津贴等继续按财务制度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企业实行计税工 资后,实发工资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纳税时进行调整。国有企业计税工资标准 按以下原则执行: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按已核定的工资基数及新增效益工资方案执行, 非挂钩企业实行工资包干的,按核定的工资包干方案执行。未实行“挂钩”、“包干” 企业计税工资按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确定。具体标准由主管财政机关核定。   10、企业可以根据省财政厅湘财[1992]工字第214号和湘财[1992] 农字第47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继续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办法,有关包干方案仍应 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11、企业各类捐赠支出全部计入企业营业外支出,其中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不 超过当年应税所得额的3%之内,在缴纳所得税时扣除,超过3%的部分以及非公益 救济性的捐赠在纳税时调整。   企业各种罚款、滞纳金、违约金等全部计入营业外支出,但没收财物损失,违法 经营罚款,税收滞纳金、罚款等,在纳税时进行调整。   二、认真遵守国家规定,清理各项收入,搞好利润分配,清交应上交的财政收入。   1.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由企业提供资金或人员场地、技术兴办 的全民所有制分公司、窗口式企业或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论其所在何地,都 必须纳入总厂(总公司)统一核算、汇总报送会计报表,不允许将这部分成果摆在总 厂(总公司)之外。国有企业实行国有民营、分体经营、租赁经营等经营方式的,其 经营成果也应纳入总厂(总公司)统一核算。   2、企业以联营或股份制形式对外投资的,根据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份额的大小, 分别采取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会计核算,企业对外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投资总额50% 以上的,要报送合并会计报表或单独报送会计报表,投资收益未分回的,其应补交的 税款可通过递廷税款进行核算。   3、企业收到国家拨给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应在企业利润中单独反映, 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4、国有农业企业根据省财政厅湘财[1994]农字第25号文件规定,在 “八五”后两年,继续执行财务包干办法。对部分实行承包的企业,可实行先征后退 办法,即先按国家税法规定交纳所得税,企业实际交纳所得税超过承包合同目标确定 的部分,由同级财政返给企业,作为国家资本金。对企业达不到承包目标的部分,由 企业以上交利润的形式补足。对不愿继续实行承包要求退出的,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 准后方可停止执行。   5、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 在建工程成本。   企业各类建设项目,应于年终决算前进行全面审查,对已经投入生产使用的已完 工程项目,应及时验收并办理竣工决算,企业长期借款利息及汇兑损益应区别情况按 国家规定处理。   6、1994年起,原允许在税前扣除的企业从销售收入提取技术开发基金和补 充流动资金以及税前还贷政策一律取消。   7、企业在财政、税收、物价三大检查中被查出来应没收的违纪金额,企业以 “利润分配--应付利润”的形式上交。需要纳税调整的,在交纳所得税时进行调整。   8、严格审批企业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对国有企业实收资本低 于注册资本,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数额较大的,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可以转增资 本金,但转增资本金后的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9、企业纳税调整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 和财政部、国家税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除国家统一规定可以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以 外,一律不得进行纳税调整,对国家规定实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实际发生额高于国家 规定标准的,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实际发生额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 扣除,不得作纳税调整。   三、搞好经济效益分析,认真编审企业年终决算   1、各级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应认真编好1994年财务决算报表的财务情况说 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除按《农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说明生产经营、利润实现和分 配、资金增减和周转、财务收支、税金缴纳,各项财产物资变动等情况外,还应重点 说明新财会制度和新税制实施后企业的税负变化情况和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情况以 及未交利润,未弥补亏损、企业决算反映的缴拨款与金库数不一致的原因等等。   2、企业应编制交库,退库对帐单,经税务、银行部门签章后随同决算上报。   3、省直主管厅局直属企业汇总报表、各地市财政局分行业汇总报表、财务说明 书以及微机汇总报表软盘,统一规定于1995年2月28日前报达我厅。   国有农业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以及国有股权占25%(含25%)以上股份制 农业企业,其会汁报表由各地、州、市财政局分户单独报达我厅。   4、进一步提高年终决算报表编审质量。各级财政要加强企业会计报表的审核工 作,做到企业会计报表与汇总报表的勾稽关系、逻辑关系、政策要求一致,提高基础 工作标准,使全省年终决算报表汇审工作跨上一个新台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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