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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有有关处理规定的通知

湘财农字[1994]7号颁布时间:1994-01-09

     1994年1月9日 湘财农字[1994]7号 现将财政部[1993]财农字第49号《关于乡镇企业贯彻执行分行业的企业 财务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3]财农字第157号《关于印发〈乡镇 企业执行新的分行业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调帐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和[1993] 财农字第14号《对〈对于征求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意见的函〉的复函》转发给你 们。现就我省乡镇企业的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乡镇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财政部门。我省各乡镇都建立了乡(镇)财政所, 并已发挥了一级财政的作用。乡镇企业的财务应接受财政所的检查监督,各级乡镇企 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各级财政部门做好对乡镇企业财务工作的指导、监督、服务、协 调工作。   二、凡独立核算的乡镇企业,都应设立财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财会 人员,认真执行财规章制度,搞好财务核算。   各企业根据主营业务的性质按《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以 核算简便》清晰,准确为目的,从1994年元月1日起执行分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实行成本工资制度的企业其成本工资的标准,以所属县统计部门统计的上年 度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在本县统计资料尚未出来之前,仍按本企业上年度 工资标准,适当考虑物价涨幅,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的增长等因素在留有余地 的前提下来确定,待统计资料出来后自行调整。应付工资小于成本工资的差额,从 “应付工资”科目的借方转入“盈余公积”帐户的贷方。   四、乡镇企业除农业企业和农村个体工商户外.均按不向于销售收入(营业收入) 的1%计提上交管理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按期上交到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 门。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留用的比例为:乡(镇)级55%;县(市、区)级 30%;地(市、州)级10%;省级5%。乡镇企业管理费主要用于:补助乡镇企 业行政主管部门未例入行政编制的人员经费开支;补助乡镇企业干部培训、技术推广、 新产品开发所需费用;补助为乡镇企业服务的必要的检测仪器设施购置和有关费用, 展览及样品费用的不足等。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乡镇企业管理费属行政 性收费,按财政厅有关行政性收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五、乡镇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原则上按新制度执行,少数因条件不具备。执行分 类折旧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县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实行综合折旧法,综合折旧率为 7%~10%,具体比例在这个幅度内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采用综合折旧的企 业要不断提高核算水平,逐步向分类折旧法过渡,同时报县级财政部门备案。   六、成立了工会的乡镇企业,可按照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按期拨交给 工会组织;未成立工会的乡镇企业,可按照工资总额的1%计提职工文体费,在管理 费中列支。   七、根据我厅湘财[1993]财工字第246号文件精神,乡镇企业发生的技 术开发费,根据实际发生数,按照划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的原则,资本性支出 计入有关资产价值,收益性支出计入管理费用。对于愿意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技 术开发费的,也可根据国务院[1993]国发10号文件的规定,按销售收入(营 业收入)的1%提取,在管理费中列支。   八、新制度执行后,乡镇企业从销售收入中提取1%的企业发展基金,原则上停 止执行。企业如要求继续执行的,经县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继续执行,在管理费中列 支,记入企业的盈余公积。   九、为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各乡镇企业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格式由各地财政部门 印制的会计报表,并按期向乡(镇)财政所报送季报和年度决算。 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上述规定,确保新财务会计制度的顺利实施。 附件:财政部关于乡镇企业贯彻执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现将《对乡镇企业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若干问题 的规定》和《对乡镇企业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 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与分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同时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 时函告我们。 附件一:对乡镇企业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 规定   一、乡镇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财政部门。   二、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的乡镇企业,其性质和隶属关系不变。乡镇企业的所有 权仍归投资者所有。乡、村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要与承包人签定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 和权益。承包人要提供必要的财产担保。在承包期内,乡镇企业要执行有关行业的企 业财务会计制度。   三、乡镇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分为国家资本金、乡村集体资本金、法人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以及外商资本金等。   乡村集体资本金为有权代表乡或村农民的部门或组织以乡或村集体资产投入企业 形成的资本金。   四、乡镇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修建所有权不属于企业的道路、桥梁和供电、供 水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支出,列作递延资产,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五、乡镇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统计部门统计的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企 业,要实行成本工资制度。成本工资标准以上年度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实 际支付工资与成本工资标准的差额,列入盈余公积金。   六、乡镇企业要按国家规定上交乡镇企业管理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七、未成立工会的乡镇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计提文体活动费,在管理费 用中列支。   八、乡镇企业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按利润的10%在交纳所得税前列支, 提取后上交乡、村。   九、乡镇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照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顺序分配时,在提 取公益金之后加上“承包分利”一项。承包人完成合同规定的指标后,乡镇企业按合 同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支付给承包人的承包奖。   十、各地区、各部门不再另行制定有关乡镇企业财务的补充规定。 附件二:对乡镇企业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 规定   一、在会计科目表负债类增设“应交管理费”科目,编号为220号。编制资产 负债表时,按会计科目表的编号顺序在相应行次填写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乡镇企业管理费。   (二)提取应上交的乡镇企业管理费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际上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乡镇企业管理费。   二、在会计科目表负债类增设“应交乡村款”科目,编号为228号。编制资产 负债表时,按会计科目表的编号顺序在相应行次填写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交给乡或村的社会性开支款等。   (二)期末计算应上交给乡或村的社会性开支款时,借记“利润分配-应交乡村款 ”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交末交的社会性开支款等。   三、乡镇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还可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 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 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四、实行成本工资制度的乡镇企业,工资的支付、分配以及成本工资与实发工资 的差额,均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   按实际支付的工资,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 扣还的各种款项,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 科目,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应由发放工资的单位及时交回财务会计部门, 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月份终了,按规定的成本工资标准分配工资费用,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付工 资”科目”。   “应付工资”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实发工资小于成本工资的差额。年终,将实发工 资小于成本工资的差额,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盈余公积”科目。   五、乡镇企业按规定计提文体活动费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福 利费”科目。   六、乡镇企业按合同规定,用税后利润支付给承包人的承包奖在“应付利润”科 目核算。期末计算应支付的承包奖时,借记“利润分配一应付利润”科目,贷记“应 付利润”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应付利润”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各地区、各部门不再另行制定有关乡镇企业会计的补充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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