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招商局、国资局关于湖南省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试行办法
湘财国资字[1994]71号 颁布时间:1994-03-12
1994年3月12日 湘财国资字[1994]71号
第一条 凡我省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的中方国有资产
(含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其它资产),都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
定,由中方分别按财务隶属关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和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条 企业中方国有资产须按照国务院1991年11月16日第91号令《国
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湖南省资产评估工作管理规则》的规定,
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组织资产评估。即通过申请立项、资
产清查和评定估算等程序,并经验证确认后才能申报,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不得
以原帐面价值申办产权登记。其登记的资本金总额.应为实际签约到位的中方资金。
第三条 企业中方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原则上应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
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2年5月11日国资综合发(1992)20号《关
于印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办理。
第四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企业的中方国有资产进
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合营中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企业占有、使用中方国有资
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具体由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申报办
理,中方投资者为整个企业参与合资、合作的,由中方投资者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申
报办理。
第五条 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按评估确认价值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
由中方投资者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报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六条 企业办理产权登记,使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制定的《国有资产产权
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国家资产管理部门保存;一份由中方投资者或其上级
主管部门留存;一份由企业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工商登记的证明。
第七条 企业产权登记分为开办产权登记、年检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
权登记。企业的产权登记实行年检制度。企业应结合财务决算中国有资产的变动情况,
每年填报一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
查,年检由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负责人申报办理。
第八条 企业产权登记的内容为:单位名称、地址、中方负责人、经济性质、主管
部门、中方国有资产总额、中方国有资本金总额。
企业申报开办产权登记,除填报开办产权登记表外,并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批准设立的文件及合同章程副本;
2.中方国有资产总额及来源证明;
3.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发现企业填报的内容与实际
情况不符时,有权要求企业予以更正,并延缓登记或不予登记。
第九条 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即合营中方负责人)发生变化,应在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批准变更登记后,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备案,企业经济性质,主管部门
变动,以及中方国有资产超过一定比例(20%)以上的变化,应先向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申办变动产权登记,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认可后,再向审批部门和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申办相应的审批和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十条 企业分立、合并、迁移、注销,或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
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30天内,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
变动产权登记或注销登记。其中因企业违法经营等原因,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注
销登记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注销后,再申办注销产权登记;因企业严重侵
蚀中方国有资产权益,或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关、停、并、转的,应向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申办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再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相应的变更和注销登
记,企业申办变动或注销登记时,应按规定对中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评估,并应登
记造册,严格办好交接手续或依法处置的相应手续,防止因疏漏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十一条 企业不按本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工商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对企业予
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如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另外颁布有关规定,
则按国家颁布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需作补充修改,
应由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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