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编制一九九四年住房资金(基金)收支决算报表的说明(摘录)
湘财综字[1994]325号颁布时间:1994-11-16
1994年11月16日 湘财综字[1994]325号
为了适应当前住房资金管理工作的需要,切实做好一九九四年住房资金(基金)
决算编制工作,真实反映各项住房资金和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根据财政部
有关文件规定的决算编制原则,结合一九九二、一九九三年两年决算编制的实际情况,
我们对一九九四年住房资金财务收支决算报表的编制结构和科目进行了调整和修改。
现作如下说明:
一、调整现行住房资金决算的编制结构和项目。由于目前各地的房改进度不一,
住房资金管理的程度也不同步,现行住房资金决算报表越来越难以适应目前住房改革
和资金管理的需要。从决算编制的情况来看,也存在反映不实的问题,不能反映出住
房资金筹集、使用的真实情况。因此,为了便于各级财政部门做好今年决算的编制工
作,考虑到当前住房改革和资金管理的现状,我们本着决算编制简便易行和切合实际
的原则,对现行住房资金决算报表的结构和科目作了必要的调整和修改。将以往汇总
编制决算报表改为单独编制各单项报表,各个单表独立形成,单独编制,不再汇总编
制住房资金汇总报表,同时,取消住房资金财务收支汇总表和企业住房基金财务收支
报表。调整后的决算报表主要包括:城市住房基金收支决算报表、行政事业单位住房
基金财务收支决算报表、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报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收支决
算报表和其它住房资金财务收支决算报表。此外,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决算报表由
目前的一张表增加到三张表,分为汇总、中央和地方三类报表,对各决算表内科目增
减调整,另行说明。
二、各决算表之间的关系
调整后的决算报表由于单独编制,独立反映该项资金或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
情况,因此,表与表之问的关系较为简单,从资金的流向分析来看,调整后的决算报
表各表之间的关系主要反映如下:
(一)城市住房基金收支决算表内补充提租补贴和补充交纳公积金,形成行政事
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收支决算表内的城市住房基金拨款收入,同时反映在其提租补贴
和缴纳公积金两个支出科目上。
(二)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的地方,其经费收入由财
政部门在城市住房基金中核拨。因此,城市住房基金收支决算表内公积金管理机构经
费支出,形成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财务收支决算表内的经费收入。
(三)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财政部门核定批准的预算定额,在公积金经营收
益中提取管理费的地方,年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表中的公积金管理机构经费支出等
于公积金管理机构财务收支决算表中的管理费收入。
(四)城市住房基金收支决算表中的公积金经营收益上交收入等于住房公积金财
务收支决算表内的收益转城市住房基金。
三、决算编制的基本要求
(一)决算编制要严格按照我部文件规定执行。决算表的收入和支出科目均应按
当年实际发生数填列。
(二)各地、州、市汇总的年度决算报表编制均应以人民币“万元”为单位,“万元”
以下四舍五入。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收支决算报表编制说明
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收支报表调整后,由原来的一张表增为三张表,即中
央和地方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汇总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收支决算表
和地方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收支决算表。三张表的收支项目相同,调整后的具
体项目说明如下:
一、收入项目编制说明
(一)“转入维修管理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以前年度维修管理费的结余数转入
的资金;
(二)“转入房租补贴”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原来发放给职工的房租补贴和结余数;
(三)“自管住房租金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自管住房收取的租金;
(四)“自管住房出售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出售自管住房留归单位的售房收
入;
(五)“住房租赁保证金”是指单位有偿分配住房收取的资金;
(六)“预算外收入提取的资金”是指经财政部门核定,从预算外收入中提取的
资金;
(七)“上级主管部门拨款”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拨入的资金;
(八)“城市住房基金拨款”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提租补贴和缴纳公积金总额大于
单位原有住房资金和自有资金总额,按规定经财政部门核定由中央财政和城市住房基
金核拨的资金;
(九)“利息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支出项目编制说明
(一)“提租补贴”和“缴纳公积金”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当地房改方案规定,
发给职工的住房提租补贴支出和缴纳公积金由单位负担的部分;
(二)“自管住房维修费”和“自管住房管理费”均按实际发生数填列;
(三)“购房支出”和“建房支出”均按实际发生数填列;
(四)“归还租赁保证金”指单位按规定归还职工交纳的住房保证金的数额;
(五)“利息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因借款而应支付的利息。
三、本表的平衡关系编制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上年结余=本年支出合计+年终滚存结余
表二等于表二附表1加上表二附表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