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补充通知
湘财会字[1994]32号颁布时间:1994-01-24
1994年1月24日 湘财会字[1994]32号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将财政部
[1993]财会明电传10号文关于企业实行增值税后期初存货的会计处理补充通
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与主管部门必须实事求是地核实企业的期初存货、并分别不同情况
进行处理。
1.企业应将1993年12月31日帐面“待扣税金”科目的余额,转入“应
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借记“待扣税金”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科目。同时取消“待扣税金”科目。
2.企业期初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各类存货(包括在途材料、在途商品、原材
料、产成品、包装物、余额中已支付的按规定计算应予抵扣销项税额的期初进项税额,
借记“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
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产成品”、“库存商品”、“生产成本”、
“加工商品”、“委托加工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商品进销差异”等科目。
这部分列作“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的已征税款,在国家统一处理办法下发
前,不得抵扣当期销项税额。国家统一办法下发后,会计处理方法另定。
二、外贸企业期初存货的会计处理方法另行通知。
以上,请连同报上登载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立即通知所属企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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