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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补充通知

湘财会字[1994]32号颁布时间:1994-01-24

     1994年1月24日 湘财会字[1994]32号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将财政部 [1993]财会明电传10号文关于企业实行增值税后期初存货的会计处理补充通 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与主管部门必须实事求是地核实企业的期初存货、并分别不同情况 进行处理。   1.企业应将1993年12月31日帐面“待扣税金”科目的余额,转入“应 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借记“待扣税金”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科目。同时取消“待扣税金”科目。   2.企业期初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各类存货(包括在途材料、在途商品、原材 料、产成品、包装物、余额中已支付的按规定计算应予抵扣销项税额的期初进项税额, 借记“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 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产成品”、“库存商品”、“生产成本”、 “加工商品”、“委托加工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商品进销差异”等科目。 这部分列作“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的已征税款,在国家统一处理办法下发 前,不得抵扣当期销项税额。国家统一办法下发后,会计处理方法另定。   二、外贸企业期初存货的会计处理方法另行通知。   以上,请连同报上登载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立即通知所属企业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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