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地矿部门罚没收入应如何上交的复函
湘财便农税字[1994]118号颁布时间:1994-12-12
1994年12月12日 湘财便农税字[1994]118号
最近,有些地市财政部门询问,这次机构改革后的地矿部门罚没收入应如何上交。
经向财政部门有关司处请示后,现统一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1992]财预字第78号和湘财[1993]农税字第381号
文件规定,作为隶属于中央的执法机关的地矿部门,其罚没收入50%上缴中央财政,
50%上缴当地同级财政。根据中编办[1993]53号和湘发[1994]8号
文件,省地矿厅现已成为省人民政府的组成单位,不属于中央执法机关,照理,其罚
没收入应全额上缴地方财政。但罚没收入上交渠道应随财务关系的变化而改变。因此,
地矿管理机构列入地方政府行政序列后,在其所需经费由中央地勘费中划转为地方财
政支出基数之前,其罚没收入上交,仍执行原规定:划转后,应全额上缴当地同级财
政。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