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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罚没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财农税字[1994]297号颁布时间:1994-11-01

     1994年11月1日 湘财农税字[1994]297号   近年来,尤其是经过开展清理整顿乱罚款工作以来,我省出台了一系列罚没收入 管理制度?罚没收入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化。各级财政部门在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 尽力安排了执法单位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所需的办案经费。总的来讲,全省罚没收入管 理工作是比较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个别地方违反规定给公安等执法单位 下达罚没款指标,搞收支挂钩。为了进一步加强罚没收入管理工作,特将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坚决制止向公安等执法单位下达罚没收入指标。省厅自1988年以来,曾 多次重申和强调,禁止搞罚没收入包干或变相包干,禁止办案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 199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三乱”的决定,反 复强调取消各种形式的罚没收入提留分成办法。1992年,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 南省罚没财物和迫缴赃款赃物管理办法》,明文规定“禁止向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下 达罚没财物指标”。去年我厅又发出了《关于坚决制止向公安等执法机关下达罚没收 入指标的通知》专门文件。但个别地方置法规、规定于不顾,仍我行我素。如个别乡 镇对公安派出所规定罚没款上交任务,并采取按上交收入的固定比例返回办案经费。 种作法容易诱发乱罚款现象的抬头,明显违反了上述法规和规定,是严重违反财经纪 律的行为,必须立即纠正。各地要对照规定,认真进行一次自查,县市财政部门要对 所属乡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省厅再次重申,今后不再允许此 类现象的发生,一经发现,除全省通报批评外,还将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   二、逐步形成公检法等执法部门办案经费的计划保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对于公 检法部门所需的办案经费,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编列支出预算,予以核拨。要 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实行办案经费与罚没收入彻底脱钩,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上交 罚没收入中提留、退库。为逐步建立公检法等政法部门办案经费的计划保障机制,采 取以下办法核拨办案经费:   1.各级财政部门在年初安排预算时,要充分考虑到公检法部门的特殊性,除安 排正常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以外,还要按照湘政法[1994]7号“关于切实安 排好政法部门所需经费的通知”精神,从业务费中划分一部分单列为办案经费,并根 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分别有相应的增加。   2.各级公检法部门遇有特殊或重大案件,开支数额较大,已拨办案经费确实不 足时,可向同级财政专项申请追加大、要案件办案经费支出预算,经审核同意后一次 性专项拨款。   三、认真做好罚没收入的清缴入库工作。年底前,各地财政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 结合今年的三大检查工作,认真做好1994年度罚没收入的清缴入库工作。凡有罚 没收入的执法单位,财政部门应逐户清查,要把各单位已经实现的罚没收入扫数入库。 在清缴工作过程中,凡发现执法单位违反规定,截留、挪用罚没收入的,要严肃处理。   四、加强对罚没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稳定征管力量。罚没收入工作,不只是单 纯的业务工作,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加强对这一工作的 导,把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了解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各地要切实做好 工作,稳定罚没收入管理队伍,保证征管力量,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随 着执罚单位的增多和执罚行为的规范,罚没收入预计还将逐年增加,各地一定要按照 省厅的规定,及时、准确地编报罚没收入有关报表,加强基础工作,规范管理行为, 把该项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管理水平。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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