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纪委、省财政厅关于制订来湘公务活动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接待标准的通知
湘财行字[1994]179号颁布时间:1994-06-28
1994年6月28日 湘财行字[1994]179号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
食宿不准超过当地接待标准的通知》(厅字[1994]16号精神,参照我省会议
费开支规定,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对省直机关接待来湘进行公务活动的党政机
关工作人员食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中央和我省来湘进行公务活动(包括检查指导工作、调查研究、公务往来、
学习参观)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部门、各单位应本着"热情、实在、适度"的原则
安排好接待工作。
二、住宿标准:按照对口接待的精神,可分别安排在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
政协接待处或单位招待所,除特殊情况外,不应安排住豪华及涉外旅游宾馆饭店。住
房一般按省级干部套间、厅级干部单间,其他人员2人间或3人间的标准掌握。并按
照差旅费报销标准收取住宿费。
三、用餐标准:按会议餐标准开餐,并按差旅费的伙食补助标准收取伙食费(早
餐按1元,中晚餐按3元的标准收费)。
四、陪餐标准:确因工作需要陪餐的,原则上一地可由对口接待单位或会同有关
单位共同安排一次。并从严控制陪餐人数。来宾与陪餐人数的比例一般按1:0.5
控制,对来宾人数在5人以下的可放宽到1:1。
用餐要注意经济实惠,提倡上省市特色菜看和酒、水。用餐标准按照出面陪餐人
员身份参照来宾一天伙食费总额安排。酒、饮料和水果开支标准控制在餐费的1/3
以内。
五、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凡擅自提高标准、档次、扩大
范围的费用不得在公款中列支。大吃大喝、铺张浪费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责
任人按《违反财政法规处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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