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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编委、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地州市组建律师协会所需人员编制经费问题的通知

湘编办[1994]31号颁布时间:1994-07-04

     1994年7月4日 湘编办[1994]31号   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国办通[1994] 41号)中提出:“从我国的国情和律师工作的实际出发,建立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 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经过一个时期的实践后,逐步向司法行 政机关宏观管理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体制过渡。”根据上述精神,现就地州市组建 律师协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改革律师管理体系,各地州市在党政机构改革中,应在政事分开的基础 上,将律师工作的行业管理职能从司法行政机关划出来,组建律师协会,归口同级司 法局领导和上级律师协会指导。   二、各地州市律师协会暂定事业编制2名,编制来源从当地现有的律师事业编制 中调剂解决。   三、律师协会所需经费暂时由同级财政划拨,以后通过组织合法的事业性收入 (如会费等收入),逐步实行自给。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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