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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离休退休人员特需费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湘财行字[1994]131号颁布时间:1994-05-02

     1994年5月2日 湘财行字[1994]131号   国发[1978]104号、[1980]253号文件曾对离休干部的特需经 费和因公(工)致残的离休、退休人员及由于瘫痪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 休干部的护理费作了规定。此后又对护理费标准作过调整。近几年来,特别是工资改 革和物价调整后,原有的标准已与目前的生活水准不相适应,为保证离退休人员特需 及护理方面的正常需要,现对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及离退休人员的护理费标准调整如 下:   1、特需费由原每人每年150元调整到300元。   2、离退休人员的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51元提高到90元。   3、特需费及护理费的享受范围及使用仍按原规定执行,经费仍按原渠道不变。   此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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