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省标准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的通知
湘财行字[1994]95号颁布时间:1994-03-11
1994年3月11日 湘财行字[1994]95号
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现对我省各级标准(技术监督、标准计量,下
同)部门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所需检验费用作出如下规定:
一、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96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收费管理试行方法》,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
检验机构对重要生产资料、关系国计民生及人身健康、安全等产品实施的定期检验;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重点产品的质量进行全社
会的统一监督检验(统检)以及纳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验计划的行业
主管部门的监督检验和委托检验(包括仲裁检验、新产品定型鉴定等)可以收取检验
费。定期检验目录和检验周期由省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物价、财政等有
关部门确定。收取的检验费按中办发[1993]19号文件规定,剔除检验过程中
必需的成本费用等后,全部上交同级财政。
二、对企业生产、销售的某些产品有必要进行监督抽查时,必须先由标准(技术
监督、标准计量)部门提出抽查目录与时间,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不能收取
检验费。抽查的项目、次数、时间,不宜过多过长,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财政
部门审核抽查检验费用计划、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三、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技术监督部门在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过
程中,所收缴的罚没款项,一律上交同级财政。所需办案经费及正常经费,由同级财
政部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