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审定办法
湘卫计发[1994]2号颁布时间:1994-02-22
1994年2月22日 湘卫计发[1994]2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以下简称《范围》)的管理,按照减
少浪费,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申请列入《范围》的药品,由该药品的生产企业(包括本省和外省的)
(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向湖南省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进口药品由经销单
位申请。
第三条 凡获得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药准字”批准文号
及获得卫生部《进口药品注册证》的治疗性药品,可以申请列入《范围》。
第四条 申请单位应在每年七月底以前提出申请,并在申请时按要求填写申请书
(见附表)和如实提供下述资料:
(一)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批准正式生产的文件原件或复
印件及省市药检部门的检验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二)进口药品须提供卫生部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一次性进口药品批件
和口岸药检所出具的《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三)新药必须提供符合卫生部《新药审批办法》要求的药理、毒理及临床研究
资料;
(四)进口药品申请《进口药品注册证》时提供的技术资料;
(五)定价单(含厂价、批发价、零售价);
(六)省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指定的药品样品;
(七)省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条 《范围》评审委员会根据疗效确切、副作用小、价格合理、择优选用、鼓
励新药的原则,就申报药品的疗效、安全性和价格等情况,与已列入《范围》的同类
药品进行比较,提出增列或删除的意见,由省卫生厅、财政厅行文确定增列或删除的
药品品种。
第六条 申请单位在办理申请时应交纳费用,由省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依据省物价
局、财政厅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和使用。
第七条 已列入《范围》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卫生厅、财政厅发文,
从《范围》中删除:
(一)卫行行政部门撤销批准文号的;
(二)卫生行政部门吊销《进口药品注册证》的;
(三)卫生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含异型包装药品)
(四)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淘汰的;
(五)经查实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串通舞弊的。
第八条 申请单位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串通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当年及今后
五年的申请资格。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执法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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