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离休人员护理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湘财行字[1994]238号颁布时间:1994-08-20
1994.8.20. 湘财行字[1994]238号
我厅湘财[1994]行字第131号《关于调整离休退休人员特需费和护理费
标准的通知》下发后,在执行离休干部发放护理费的过程中,由于理解不一,出现了
某些偏差。为了做好这一工作,经商省委老干局并报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对有关问
题重申和补充规定如下:
一、护理费发放范围
1.湘老干[1988]6号文件所规定的,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
工作的离休干部和年满65岁原行政10级的老干部。
2.湘老干[1992]25号文件规定的,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且年满
70岁以上的离休干部。
3.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且年满80岁以上的离休干部。
4.国发[1980]253号文件规定的,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或因
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完全自理的其他离休干部。
二、上述人员在病重住院期间、已由单位派、请人员护理的,不再重复享受护理
补助费。
三、护理费标准调整后,不论原执行何标准,一律按90元标准执行。所需经费
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四、此规定从1994年9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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