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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电话费管理的规定

湘财行字[1994]52号颁布时间:1994-02-19

     1994年2月19日 湘财行字[1994]52号   随着我省电讯事业的发展,程控电话开通率日益提高,电话费开支大幅度增长, 传统的实报实销电话费的管理办法已与之不相适应。据此,在保证机关工作正常开展 的前提下,为杜绝浪费,节约开支,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控制公费电话的安装,办公室电话应从紧控制。住宅电话,按现行规定, 只解决厅级以上干部;确因工作需要,需安装的其他人员应报本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 批。但调离本岗位后,住宅电话应随之拆除。   二.有总机的单位必须加强长话控制,不得开通单机直拨。长话由总机归口代挂。 没有总机的单位,对直拨电话要严格控制使用。   三、办公室的电话费应根据业务量大小,实行分档定额,包干使用,定期公布, 超支不补,节约留用的管理办法。   四、对公费住宅电话,除座机费外,实行限额报销。超支自负的管理办法。住宅 电话费每人每月报销限额省级领导在职的为50元,不在职的为40元;厅级领导在 职的40元,不在职的为30元。经集体研究,特批安装住宅电话的其他人员报销限 额由单位在低于厅级干部的报销标准之下自定。   五、无论在办公室或住宅,都要严格控制国际国内长途电话;凡属私事需用电话, 电话费一律自负。   六、各单位应根据此精神制定1994年电话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不制定办 法或有办法未依照执行的,如有公用经费超支,财政一律不予弥补,也不得自行挤占 财政拔入的其他经”费或专款。   七、今后凡新装电话的单位须先制定管理办法,财政才安排装机经费。   八、此办法从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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