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湖南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福利开支有关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外字[1994]376号颁布时间:1994-12-17
1994年12月17日 湘财外字[1994]376号
根据新的企业财务制度要求和改革开放形势发展的需要,原有外商投资企业有关
中方职工福利的财务处理办法已越来越不适应。为了进一步改善我省招商引资的环境,
规范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福利财务处理办法,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
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湖南省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含中央、部队单位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应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及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按照企业董事
会决定的中方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4%从成本费用中提取中方职工福利费,用于中
方职工的医疗、劳保等项福利。
二、企业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下列费用:
1、按当地政府规定缴纳的退休养老金,待业保险金;
2、按城镇户口人数(含部队干部职工)每人每月提取60元的住房补助基金
(外商独资企业由外商解决职工住房的可以不提);
3、按城镇户口人数.-(含部队干部职工)每人每月20元向当地财政机关缴纳
的中方职工物价等项补贴。
三、企业按上述标准提取的住房补助基金留给企业,用于补贴购置、修缮中方职
工住房,但不得发给个人,购建的房屋不得低价向职工出售。企业解散时,该项基金
不参与清算,由企业中方留用;没有中方的,上缴当地财政。
四、企业应按季向当地财政机关缴纳中方职工物价等项补贴,年度终了时,如企
业被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或因特殊情况经当地财政机关核准免缴的,
当年的物价补贴应从成本费用中冲回。
五、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至1994年12月31日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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