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1994年财政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
湘财预字[1994]387号颁布时间:1994-12-18
1994年12月18日 湘财预字[1994]387号
为了做好今年财政决算编审工作,如实反映财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及各项事业
发展的成果,根据财政部1994年国家财政决算编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具
体情况,现将1994年财政决算编审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狠抓增收节支工作,确保今年财税收入增长目标的实现,确保今年财政预算
的圆满完成。
要严格贯彻新的各项税收条例,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各级国税和地税部门在紧
紧抓住日常征收管理的同时,要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①要抓紧企业欠缴税利
的清缴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先税后贷”的原则,对企业收回销货款要
先税,后还贷,力争年底把欠税压低到去年水平,对累欠不交,的,要依法加收滞纳
金;②要加强对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审批工作。今年全国推进规范化的增值
税后,对实行增值税的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的扣税,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企
业对期初存货金额及已纳税款要认真自查核实,税务机关在企业自查核实的基础上要
进行严格审核,对弄虚作假、虚增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行为要按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③要加强税收稽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钠交叉稽核,防止各种形式的偷、漏、骗税。
④要加强收入级次的管理,“两税”与地方税不得随意混淆,凡有混库的现象,要在
年前予以调库。“两税”收缴必须严格按政策法规办事,不得寅吃卯粮。⑤要加强各
项收入提留分成的审查。对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收入的提留,要严格按规定先征收、
后拨付,严禁库外提留。各级财政在计算税收增收分成时,应剔除按规定执行的各项
退税和已给予专项提留的税种,对实行新税制后,从原产品税转入 农业特产税的
原木、茶叶、烤烟、晒黄烟等,不得计提周转金和手续费。各级财、税、库要认真执
行今年9月全省财、税、库联席工作会议纪要,协同作战,加强收入对帐工作,杜绝
人为混库现象,技术性混库必须及时予以调整。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金库条例》关于“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同级财政机关”的规定,切实负
起维护库款完整性的责任,防止年终突击退库而影响财政收支平衡。要加强行政性收
费管理,事业行政单位的各项应缴预算收入,都应在年终前如数交入国库,不得变相
占用或截留。
严格控制财政支出。各地区、各部门今年要着重加强工资改革支出管理。严格执
行省人事厅统一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对各地自行制定的一些津贴、补贴,该取消
的坚决取消,暂时保留的也只能由原渠道解决,一律不得挤入财政支出,增加财政负
担。要严格控制行政经费支出和社会集团购买力,要加强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管理,
对一切能节约的开支都要尽量节约。同时,对一些必须而又进度缓慢的支出,尤其是
支农支出要加强资金调度,给予重点安排。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
政府关于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各项规定,对用公款请客送礼、公费旅游、随意提高费用
开支标准和范围等问题,必须坚决纠正,一律不准在财政决算中列支。
各地区要确保完成省核定的消费税和增值税增长目标。在核实各地区消费税、增
值税增长数时,要扣除财政部核定我省各地区的减免税等因素。对1994年“两税”
入库数达到了省规定的增长目标的,省财政将承认1993年的税收返还基数,并按
规定给予增长和奖励;对1994年“两税”数额低于去年收入基数的,省财政相应
扣减返还基数以及今年减收影响中央、省财政应得部分;对1994年“两税”数额
达不到增长目标但高于去年上划基数的,省财政承认1993年税收返还基数,但要
根据减收而影响中央和省应得部分,相应扣减当年的税收返还数。年度执行中省对地
州市的预抵税收返还,平时视同资金调度处理,年终省财政按确定的税收返还数和预
抵税收返还数与地州市财政结算。
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财政预算圆满完成,要抓好增收节支工作,做到当年预算收
支平衡。凡有超收的地方,超收不得再追加新的支出,一律用于弥补年初预算缺口和
消化赤字。
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开展税收、财务大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消费税和增值税。
各地区检查补交入库的“两税”数额,按财政部规定纳入“两税”目标任务考核,各
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及时掌握“两税”补交入库情况,对查出的消费税直接上交国务院
三查办的部分,要取得原始凭证,为结算“两税”完成情况及时提供准确依据。审计
部门查出挤占上级财政收入的应及时调库,年前未予调库的通过年终决算扣交。其中,
属于省级流转税(原产品税、增值税)入地州市县库的部分,除今年要予以调库外,
将相应按75%部分扣减省对各地、州、市的税收返还基数。
二、认真审查财务、财政收支数字,如实编报决算
确保财政决算的质量和严肃性。对工商企业财务决算,我厅湘财[1994]工
字第322号以及湘财[1994]商字第321号文件已作了明确规定,各级财政、
税务部门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加强管理与监督,对外贸企业出口产品退税以及对报关
离境的出口产品在各生产环节已纳的税款,税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1987]
财税字第345号文件规定审核后,才能办理退税。严禁弄虚作假,骗取退税款。要
加强对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的审查,国家预算内的基建支出,要严格按预算指标控制,
不得突破。无论是“拨改贷”基建支出,还是预算拨款基建支出,都必须按照建设银
行实际发生数(即实际贷出数或银行支出数)如实报帐,不得“以拨作支、以领代报”,
虚增今年的财政决算支出;对地方自筹基建支出要严格控制其增长,各项基建支出都
要严格划清预算拨款、“拨改贷”、单位自有资金和银行信贷资金贷款支出的界限。
不得互相混淆,对“拼盘”项目,凡是没有分别记帐的,必须按照资金来源比例,分
别编报基建支出决算,决不允许先花国家预算的钱,留下自己的钱,变相增加财政决
算支出。
各部门(公司)、地区和建设单位的基建收入按照建设银行总行、财政部建总发
字[1991]第82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应上交财政的基建收入要根据投资隶属关
系及时办理上交。
各部门(公司)、各建设单位要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93]财
预字第104号《建设单位若干财务问题的处理办法》的精神,逐步将建设单位财务
纳入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体系。经财政机关审核批准转轨实行相应行业财
务制度的建设单位(项目),按相应行业编报企业财务决算;其他建设单位(项目)
应按现行基建财务制度的规定,编报建设单位财务决算。
对事业行政单位财务决算,要审查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会议费、邮电费、差旅
费以及超编人员经费压缩情况,重点审查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奖金、工资改革支
出等有关情况和问题。凡规定应纳入预算内作抵支收入的款项。一律纳入预算内来,
不得擅自留作预算外开支或作为小钱柜。凡应由预算外开支的费用不提挤入预算内列
报;按规定属于基本建设的开支,不提挤占行政事业费;事业收入中按国家规定减免
税金的部分,应全部用于发展事业.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的分配。各单
位的年度决算应按单位从银行支出数列报“银行支出数”,以单位实际报销数列报
“实际支出数”。
要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收支决算的审查。各类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要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认真编报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及机构管
理费的收支决算,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查、汇总,并按照国发[1991]33号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1993年第110号令
《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要求,在各级财政决算中列收列支。
要认真清理暂存、暂付等往来款项,各项应缴预算收入,必须在年终前如数上缴
国库,不得以暂存挂帐;各项暂付款,该收回的收回,该列支的列支,年终前原则上
应清理完毕。对到期不还者,同级财政部门有权扣抵其正常经费。
三、决算编审工作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关于各级财政支出结余问题。1994年各级财政支出结余,全部留归各
级。对中央和省专项拨款的结余,除按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外,其余留归各级财政
统筹安排使用。
凡实行预算包干的事业行政单位的经费包干结余,仍采取预算结转的办法,留归
单位使用,不得列报银行支出。
(二)关于省财政与地、州、市结算问题。1994年省财政与地、州、市财政
的结算,除正常上解或补助,以及预算执行过程中一般上划、下划、追加、追减事项,
仍按现行财政体制有关文件规定,年终分别进行结算外,对于国家和省统一采取的财
经措施,按规定需要由省财政和地、州、市财政单独结算的事项,我厅将另发具体结
算办法。
(三)关于年终清理问题,为了便于年终清理,今年省与各地、州、市之间的企、
事业单位的相互划转,凡是在11月底前已办理预算、财务划转手续的,应当及时结
清缴拨款项并按划转后的隶属关系编报决算;凡是在11月底前没有办理预算、财务
划转手续的,今年不再办理划转,其决算仍按原隶属关系编报。
在年终决算前,有关单位要抓紧清理历年向财政部门的借款,凡到期应归还的,
必须及时归还。未到期的借款,如果借款单位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应及时向财政部
门办理债务转移手续。凡已到期但拖延不还的借款,财政部门可视其情况停止对其拨
款和扣抵拨款。
(四)关于联营企业所得税的结算问题
根据湘财[1994]预字第100号《转发财政部关于联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
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精神,由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缴纳
的所得税,作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就地缴入中央国库。由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包
括集体、私营、个体的部分)组成的联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
缴入地方国库。由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按中央
与地方的投资比例或章程、合同、协议规定的分利比例分别作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和
地方预算固定收入,为简化手续,此项收入平时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属于地方收入的
部分,决算时由各地、州、市财政部门提供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
业的名单及其缴纳的所得税数额(附影印的“缴款书”)和分利比例,经财政部审核
后返还。
(五)关于个别军工部门所属企业增值税退税的结算问题
根据财政部[1994]财工字第275号《关于军工企业实行税收“先征后退”
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实行“先征后退”的军工企业,平时退付的增值税先由中
央财政垫付,年终,根据财政部核实的数额,将应由企业所在地州市负担的25%通
过结算扣交中央。
(六)关于对帐中发现1993年、1994年错误未更正的处理问题
根据财政部[1993]财预字第145号《关于制发<中央预算收入对帐办法>
的通知》,以及今年全省财政工作会议精神和分税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年度对帐中发
现的问题,有关地区应尽快作调库处理,既要将误入地县库的中央、省级收入调入中
央和省库,也要将误入中央、省库的地县收入调入地县库。对帐中发现1993年、
1994年的错误,有关地区尚未更正而影响中央和省财政收入的部分,财政部和省
财政厅将通过年终结算如数扣回。
(七)关于对1993年预留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处理问题
根据省财政厅[1993]财预字第490号《关于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有
关帐务处理的通知》,对各级财政机关1993年决算中预留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工资,1994年补发工资时列入有关支出项目,同时以“缴回1993年预留
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应补未补数”科目,如数冲减1994年财政支出。
(八)关于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结算问题
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地方非银行金额企业所得税以1993年入库数为
基数上划中央。1994年地方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入库数达到了基数,中央按基
数反还,没有完成基数,中央按实际入库数返还。
(九)关于减免税恢复征收中央返还结算问题
各地、州、市上报的减免税恢复征收数,中央核定后。通过结算列补助收入返还。
但考核1995年两税完成数时,要扣减此数。
(十)关于消费税、增值税目标超短收结算问题
根据国家国发明电[1994]26号及省政府湘政传电[1994]163号
“关于确保完成消费税、增值税增收任务的紧急通知”精神,为鼓励各地州市增收两
税,对今年各地州市两税收入超过省下达增长目标的一次性给予奖励。即超过省下达
的两税增长目标部分,按1:0.6税收返还系数返还。但上述一次性奖励不计入今
后税收返还基数。
根据省政府的有关指示精神,对完成今年两税增长目标的地州市,给予奖励,即
今年中央税收返还1:0.3系数省集中的1/3部分作为一次性奖励款返还给地州
市,不计入地州市税收返还基数。
完成了1993年上划收入基数但未完成增长目标的,影响中央和省应得的部分,
通过决算如数扣回。未达到上年基数的地州市,相应扣减税收返还基数以及减收影响
中央、省应得部分。
(十一)关于改变电力增值税纳税环节,影响有关地、州、市城建税和教育费附
加的结算
1994年税制改革后,电力部门销售环节的增值税集中在长沙市缴纳,由此而
相应影响有关地、州、市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按税务部门提供的数
据,省厅审核后,年终决算由长沙市上解省财政,再返还给有关地、州、市。
(十二)关于拖欠世行贷款的结算问题
近几年来,各地州市已陆续借了许多世行贷款,从明年起开始进入还本付息阶段。
中央决定对今年有到期应还未还世行贷款的省市通过财政决算结算扣款归还。省对地、
州、市归还世行贷款的问题将比照中央办法办理。
(十三)关于农业税价差的结算问题
根据今年8月全省财政会议精神,1994年省财政与县市财政农业税价差的结
算价仍为每百斤稻谷24元,价差分成比例,按原规定执行。洞庭湖区十四个县的价
差上解比例按去年倒四六比例执行。
(十四)关于卷烟税增收分成的结算问题。实行分税制后、卷烟消费税已划转中
央。因此、省对长沙、郴州、零陵三家烟厂所在地市的企业也不再实行原有的分成办
法。从1994年起,省对上述三地市改按中央对省税收返还(烟税部分)增量部分
的三分之一给地市环比分成。
(十五)关于设置1994年收入清理期问题。为了保证1994年实现的税收
及欠税及时入库,经与省人民银行国库商定,1994年设置15天收入清理期,即
在年度终了后的15天内收缴的1994年的税收并到达省、地、县国库的,一律计
入1994年预算收入。
(十六)各地、州、市的财政总决算在明年2月10日前先报送收支总表、财政
收入决算明细表和分部门财政决算收入明细表,整套汇总报表在3月5日前报送我厅
一份,并按规定报送总决算(正本、附本)全部表格的电子计算机的软盘。其他有关
处室决算的报送时间请按处室通知的时间报送,要衔接的数据银行支出数以预算科、
股为准,实际支出数以财务科、股为准。
附件:一九九四年结转项目
1.基本建设支出
2.企业挖潜改造资金
3.科技三项费用
4.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类
5.水利事业费
6.城市维护费
7.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类
8.粮油加价款
9.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
10.环境保护补助资金
11.城市水资源建设资金
12.教育费附加支出
13.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支出
14.预算包干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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