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5月3日 湘财外字[1994]128号
经商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第7号部长令关于
《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
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1.根据财政部下达我省年度购汇人民币限额指标分配给省政府办公厅、省外事
办、省教委、省科委和长沙、岳阳两市。
2.岳阳市人民政府的购汇限额指标由我厅下达并按季通过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
使用“购汇人民币调拨单”调拨给岳阳市财政局。各归口部门和长沙市的出国用汇,
仍按原办法到省财政厅办理购汇手续。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凭省财政厅开具的“用汇
申请表”予以供汇。
3.各出国团组必须在回国后10日内持费用单据到省财政厅办理用汇核销,经
审核无误后,由省财政厅开出《购汇人民币限额核销单》,凭《购汇人民币限额核销
单》到所在单位办理报销,其他任何单据不得作为出国(境)团组在国(境)外的凭
证。
岳阳市出国用汇审批及核销,比照上述原则办理。
附件:
财政部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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