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编审1994年国有工业、交通供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若干规定
湘财工字[1994]322号颁布时间:1994-11-02
1994年11月2日 湘财工字[1994]322号
为了做好1994年全省国有工业、交通运输、物资、供销、医药商业、盐业供
销、邮电、石油、城市公用等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编审工作,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财经
政策、法令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财税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如质如期编好年度会计报表。
1.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要继续搞好新旧企业财务制度的衔接工作,认真执行
《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财务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湘财[1994]工字
第203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工交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精神,加强对企业财务的管理和监督,企业要将有关财务事项(如企业内部
财务管理办法中的固定资产标准、折旧年限和方法、差旅费标准等)向同级财政机关
备案,接受同级财政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2.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应根据湘财[1994]工字第106号《关于转发
财政部〈关于税制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企业财务问题的通知〉》和有关税
收、会计制度规定,做好企业财务与税制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等改革的衔接工作。
企业购进存货或接受劳务,应按照实际应付的全部款项扣除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完
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后计价,并据此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
企业1994年期初库存的各种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商品等,
要进行全面清理。存货中含有的待扣税金,转作待摊费用单独反映,按国家统一规定
处理。存货中的已扣税金不再进行调整,按含税成本、费用核算。
3.所有企业(包括关停企业)在12月底以前,必须认真盘点财产,严防虚盈
实亏和截留、隐瞒利润的现象发生,要做到帐实、帐帐、帐表三相符。省级企业固定
资产的盘亏和毁损金额,全年累计净损失在50万元以上,流动资产盘亏和毁损金额
全年累计净损失在30万元以上的应报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我厅审批,地、县级企业
的审批权限由地、县财政部门确定。
4.企业对1992年清理潜亏时清理出来的已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中的潜
亏,今年应全部消化,列入管理费用。1994年列入清产核资试点的企业,有关资
产的增减应按规定列入1994年的年终决算。1993年、1994年进行清产核
资试点企业的资产净损失,列入“待处理资产损溢”的,在按规定冲减盈余公积、资
本公积、实收资本后的剩余部分,应按原确定的时间分期消化,分别列入管理费用。
5.严格成本费用的管理,企业“递延资产”应按国家规定的项目进行列示,分
期处理,防止企业潜亏。新制度转换时列入“递延资产”的已完工程的长期负债利息
和汇兑损益、原职工福利基金赤字,其余额都应在1994、1995年两年内分别
平均摊入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
6.根据新的增值税计征办法。企业销售收入为不含税销售收入,企业按销售净
收入的一定比例据实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等,均按不含税销售收入掌握列支。少数企业
确因业务需要而出现业务招待费喀口较大情况的,可报经同级财政部门严格审批后进
入管理费用。同时,《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财务评价指标中的销售利税率相应
改为销售利润率。
7.企业向非经营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财务制度规定处理,属于购建固定资产
竣工后发生的各项贷款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但其利息超过金融机构同类、同期
贷款利率的部分,纳税时进行调整。
企业按国发[1989]21号文件规定发行内部债券集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一年,利息率最高不得高于银行间期居民定期存款利率40%。利息支出在财务费用
中列支。在计算交纳所得税时。其利息支出凡是不高于同期同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
部分,允许在汁税时予以剔除,超过部分,不准扣除。
8.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必须按照省有关规定计算效益增长工资
或下浮工资。在进行1994年“挂钩”结算时.对因实行新的财务会计制度,影响
企业经济效益较大的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29号文件规定,因处
理清产核资有关问题而减少利润,对职工效益工资影响较大的,经同级财政、劳动部
门批准,可给予适当照顾。根据省财政厅、省劳动厅、省经贸委湘劳[1994]
106号《关于贯彻劳动部[1994]72号文件的意见》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
业,可从一九九四年元月一日起按人均月增资不超过50元核增工资总额,对增亏企
业和新发生亏损的企业,或人平工资水平高于当地国有企业平均工资水平的,暂不核
增工资,待完成扭亏目标后再予核增。
实行实现利税与工资总额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今年增值税指标的计算,按年末
未交纳税额减去年初末交纳税额加上本年已交税额,即以本年实际应上交的增值税数
额计算。
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依然采取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奖
金的办法,具体提取比例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9.企业的职工福利基金按实发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按实发工
资总额的1.5%提取,工会经费按每月实发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
国有企业计税工资标准按以下原则执行: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按已核定的工
资基数及新增效益工资方案执行,非挂钩企业实行工资包干的,按核定的工资包干方
案执行。未实行“挂钩”、“包干”企业计税工资按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确定。
10.企业可以根据省财政厅湘财[1992]工字第214号和湘财[1992]
工字第40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继续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办法,有关包干方案仍应
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11.企业各类捐赠支出全部计入企业营业外支出,其中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不
超过当年应税所得额的3%之内,在缴纳所得税时扣除,超过3%的部分以及非公益
救济性的捐赠在纳税时调整。
企业各种罚款、滞纳金、违约金等全部计入营业外支出,但没收财物损失,违法
经营罚款,税收滞纳金、罚款等,在纳税时进行调整。
二、认真遵守国家规定,清理各项收入,搞好利润分配,清交应上交的财政收入
1.加强对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由企业提供资金或人员、场地、技
术兴办的全民所有制分公司、窗口式企业或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论其所在何
地,都必须纳入总厂(总公司)统一核算、汇总报送会计报表,不允许将这部分企业
经营成果摆在总厂(总公司)之外。国有企业实行国有民营、分体经营、租赁经营等
经营方式的,其经营成果也应纳入总厂(总公司)统一核算。
2.企业以联营或股份制形式对外投资的,根据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份额的大小,
分别采取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会计核算,企业对外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投资总额50%
以上的,要报送合并会计报表或单独报送会计报表,投资收益未分回的,其应补交的
税款可通过递延税款进行核算。
企业对外投资的期货买卖收入或损失,在年底以前应纳入企业投资收益进行核算。
3.企业收到国家拨给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应在企业利润中单独反映,
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4.省委、省政府原确定的投入产出总承包企业,未到期而又愿意继续承包的,
其所得税先照章征收,然后由财政返还。增值税照章入库,超过上年承包上缴基数部
分,属地方收入25%的部分,原则上由同级财政返还。企业收到财政返还的收入,
除亏损企业可弥补亏损外,其他均增加国家资本金。
对原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尚未到期的,在1995年以内,可继续执行。
对不愿继续实行承包要求退出的,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停止执行。继续实行
承包的企业,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即先按国家税法规定交纳所得税,企业实际交纳
所得税超过承包合同目标确定的部分,由同级财政返给企业,作为国家资本金。对企
业达不到承包目标的部分,由企业以上交利润的形式补足。
5.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
在建工程成本。
企业各类建设项目,应于年终决算前进行全面检查,对已经投入生产使用的已完
工程项目,应及时验收并办理竣工决算,企业长期借款利息及汇兑损益应区别情况按
国家规定处理。
6.从1994年起,原允许在税前扣除的企业从销售收入提取技术开发基金和
补充流动资金以及税前还贷政策一律取消。
7.企业在财政、税收、物价三大检查中被查出来应没收的违纪金额,企业以
“利润分配一应付利润”的形式上交。需要纳税调整的,在交纳所得税时进行调整。
8.严格审批企业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对国有企业实收资本低
于注册资本,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金数额较大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可以转增
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后的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9.企业纳税调整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
和财政部[1994]财工字第42号文件和国家税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除国家统
一规定可以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以外,一律不得进行纳税调整,对国家规定实行纳税
调整的项目,实际发生额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实际发生额低
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扣除,不得作纳税调整。
三、搞好经济效益分析,认真编审企业年终决算
1.各级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应认真编好1994年财务决算报表的财务情况说
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除按《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说明生产经营、利润实现、资
金增减和周转、财务收支、税金交纳、各项财产物资变动等情况外,还应重点说明新
财会制度和新税制实施后企业的税负变化情况和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情况以及未交
利润、未弥补亏损、企业决算反映的缴拨款与金库数不一致的原因等等。
2.企业应编制交库、退库对帐单、经税务、银行部门签章后随同决算上报。
医药商业企业的决算报表由同级财政部门汇编上报。
3.石油、盐业、邮电年终汇总报表,可根据主管部门布置的统一格式会我厅下
达。其年度系统汇总决算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于1995年3月10日前报送我厅
一式三份。
省直主管厅局直属工业、供销、物资,企业汇总报表,各地市财政局汇总各种报
表电脑软盘,财务说明书统一规定于1995年2月25日前报达我厅。
国有工业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以及国有股权占25%(含25%)以上的股份
制工业企业,其会计报表由各地、州、市财政局分户单独报达我厅。
4.进一步提高年终决算报表编审质量。各级财政要加强企业会计报表的审核工
作,做到企业会计报表与汇总报表的勾稽关系、逻辑关系,政策要求一致,提高基础
工作标准,使全省年终决算报表汇审工作跨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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