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2月12日 湘财工字[1994]373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国有资产收益收
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关于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中,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
管理部门之间的具体分工,我省明确如下:
一、我省国有资产的收益收缴管理工作,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负责。
二、国有资产收益按省、地方产权关系和现行财政体制,分别列入同级政府国有
资产经营预算。
三、国有资产收益分别下列情况收缴入库。
(1)国有企业所得税后净利润,可根据国家和企业具体情况,由财政部门会同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定一部分上交国家,具体核定收缴方案和执行以财政部门为主。
(2)股份有限公司在同股同利的原则下分配现金股利时,国有股股利经国有资
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上缴,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主。
(3)有限责任公司分配红利时,国家按出资比例分取的红利经国有资产和财政
部门确认后共同及时上缴,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主。
(4)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转让收入(包括配股权
转让收入)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国家股转让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
认后上缴。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主。
(5)其他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收益,应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
财政部门确认的比例上缴.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主。
(6)其他应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按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上级。
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四、列入同级政府预算的国有资产收益,用于国有资产再投资,调整产业结构,
补充国有企业资本金,增购有关股份公司的股权及购买配股等。
五、本办法发布前,有关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六、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财政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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