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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省人行、省黄金管理局关于湖南省黄金生产发展费用管理办法

湘财工字[1994]239号颁布时间:1994-08-22

     1994年8月22日 湘财工字[1994]239号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4]14号文件《关于提取黄金生产 发展费用的通知》的规定,为加强黄金生产发展费用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促进 黄金工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金生产发展费用是省人民政府为保证我省黄金生产持续稳定发展而设立 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黄金矿山地质探矿、技术改造,发展黄金生产。   第三条 黄金生产发展费用的提取方法   1.合质金由人民银行收购时代收。各级人民银行在收购合质金时,直接按每克 2元的标准代省黄金管理局收取,汇交省人民银行,由省人民银行按月全部划转省财 政厅专户储存。   2.企业销售给冶炼厂的含量金,由企业按每克1.8元的标准提取划入省财政 厅专户储存。   3.企业自留的每克1元(含量金每克0.9元),直接记入本企业预提费用帐 户。   4.提取的黄金生产发展费用列入企业成本。   5.提取的黄金生产发展费用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四条 黄金生产发展费用的使用范围与原则   1.各级黄金管理部门收取的黄金生产发展费用,用于黄金矿山技改、科研、处 理重大自然灾害,扶植特困企业和各级黄金管理部门的公用经费及征收业务费等。原 则上实行结余滚动使用。   2.矿山企业自留的黄金生产发展费用,全部用于地质探矿和技术改造等。   第五条 黄金生产发展费用的管理   1.各级黄金管理部门和企业对黄金生产发展费用的收支要单独核算。   2.各级黄金管理部门要按照黄金生产发展费用的使用范围和原则,年初由省黄 金局综合平衡后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经省财政厅(工交企业财务处)审核资金使用计 划后,报省黄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省财政厅按用款计划拨款。年度终了时按 财政规定编制决算。   3.生产含量金的企业,在销售金精矿产品后,应将黄金生产发展费用及时划入 省财政厅专户。   第六条 监督与处罚   1.黄金生产发展费用的使用,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凡不符合使用原则的,应予以制止,发现挪作他用的,要立即纠正,限期收回,必要 时追究有关单位及领导的责任。   2.凡应提黄金生产发展费用的企业均要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黄金生产发展费 用。对拖欠者加收0.5%的滞纳金;对拒交者,除追缴其应交纳的黄金生产发展费 用外,并处以欠款3倍以下的罚款。该行政处罚由省地市黄金管理部门执行。   3.企业生产的合质金要如数交给国家。一经发现有倒卖走私黄金者,要严厉惩 罚,没收货款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中央驻湘单位,非黄金行业矿产黄金及乡镇以下的集体采金也适应本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省黄金局负责解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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