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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收费对象的通知

湘价房字[1994]322号颁布时间:1994-12-17

     1994年12月17日 湘价房字[1994]322号   根据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城市供水条例》规定,现对 [1994]湘价房字第77号文件中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的收费对象重新明确如下:   一、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或扩大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单位或 个人(不包括由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部队、中小学校、幼儿园和残疾人创办的社会 福利企事业及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均需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其新增水量 的供水设施增容费(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收费标准、收费性质、资金管理 方式和使用范围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1994]湘价房字第77号文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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