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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湘价费字[1994]196号颁布时间:1994-07-19

     1994年7月19日 湘价费字[1994]196号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 知》转发给你们,从1994年8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属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湖南进出口商品 检验局收费专用收据”。   原省物价局、财政厅[1994]湘价费字第37号《关于发布商检系统行政事 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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