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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湘财基字[1998]27号颁布时间:1998-09-21

     1998年9月21日 湘财基字[1998]27号   第一条 为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合理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促进矿产 资源勘查、保护与赌徒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补偿 费征收管理规定》及《湖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本级分成部分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管理。   各地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0%交中央,50%上缴省财政,省财政厅将会同省 地矿厅对各地市州上交省里的应分成部分,根据规定比例按季度追加地市州预算支出 指标。   第三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地主部分纳入省级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省财 政厅根据预算管理规定,会同省地矿厅安排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预算,以及 矿产资源勘查支出、磁盘产资源保护支出和磁盘产资源补偿费征管部门经费补助支出 预算。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对象为我省地方地质勘查部门、国有独立矿山企业 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部门。   第五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支出,并适当用于矿产资源保护支 出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部门经费补助。   第六条 矿产资源勘查支出主要用于我省经济建设急需矿种和国家战备储备需要的 大型地质普查找矿工作,不得用于基本建设、一般性详查、勘控项目以及其他非常地 质项目费用。   省地矿厅负责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计划,具体程序是: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单位逐级向主管部门提出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申报,由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省地矿 厅,由其会同省财政厅审定。省财政厅根据审定后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计划和支出预 算办理拨款手续。各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根据计划组织实施。   第七条 矿产资源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我省省属国有矿山企业为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及 回收利用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工作。   (一)我省国有矿山企业为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及回收、利用水平,围绕矿产资源 保护所进行的科技成果推广与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矿产资源 保护经费:   1、为提高矿产资源开采水平(包括提高回采率、最终采收率,降低贫化率、损 失率等)而急需进行的改进开采条件和手段的技术项目。   2、为提高矿产资源回收水平而进行的新增采选矿种、提高选矿回等技术改造项 目;   3、为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而进行的对表外矿、残矿、尾矿回收与利用等 技术改造项目;   4、为提高矿产资源回收、利用水平进行的工业性试验项目。   (二)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应本着“统筹规划、择优扶持”的原则进行,具体是:   1、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择优支持国有急需、稀缺、保护性开采和 特定矿种的保护项目;   2、矿产资源保护与现代科技相结合,择优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并已初见 成效且带有一定推广价值的保护项目;   3、矿产资源保护与经济效益、社效益相结合,择优技术投资省、风险省、效益 好、见效快的保护项目。在资金投入上,实行企业自筹 为主,财政补且为辅,主管 部门适当配套的多形式投资方式。   (三)矿产资源保护支出按项目进行管理:   1、矿山企业根据本条上述规定,认真编报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经费补助申请。申 请要对项目编制依据、可行性论证、技术水准、投资总额及当年投资预算、经济效益 与社会效益等情况予以简要说明,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填制年度矿产资源保护 项目经费申请表(见附表一),报主管部门。   2、主管部门对矿山企业上报的下一年度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条 件的予以汇总(汇总表见附表二),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附矿山企业保护项目申请 材料),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下一年度的申请。   3、省财政厅根据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情况,经审核筛选、综合平衡后,分别追 加支出预算。   4、主管部门根据追加预算向省财政厅办理资金领拨手续,并负责将资金及时拨 付到位。   (四)为加强对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的管理,做好项目的鉴定与验收工作,矿山企 业可从项目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但最高不得超过项目补助经费的3%.   第八条 矿产资源补偿征管部门经费补助,主要用于补助征收管理部门征管经费及 人员经费。   (一)补助经费分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三部分。   1、人员经费:主要用于补助直接负责征收工作的人员按规定应开支的工资、福 利费用。   2、公用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征收部门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中的办公经费, 包括:法规宣传、人员培训、专业会议、资料收集、专题调研和办案等费用。   3、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征收部门一定经费,用于加强征收手段,弥补购置 和维护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经费不足。   (二)补助经费应本着“统筹兼顾、勤俭办理”的原则,结合事业务需要与财务 可能进行安排。   1、补助经费的安排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挂钩,优先补助征收任务重、 征管工作昨力、征收基础工作好的征收部门;   2、补助经费的安排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缴库情况挂钩,优先补助积极组织征 收并将所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及时、准确、足额缴国库的征收部门。   3、补助经费的安排与地方政府参与管理情况挂钩,优先补助地方政府支持矿产 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重视征收机构、人员队伍建设,同级财政部门积极参与管理的 征收部门。   (三)补助经费的预算编制与下达   1、县(市)征收部门按照本条有关规定,编制下年度补助经费申请,填报年度 补助经费支出申请表(汇总表见附表三),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地市地质矿 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2、地市州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县(市)上报的下年度补助经 费申请进行审核汇总后(汇总表见附表四),于每年12月1日前联合上报省地矿厅、 财政厅。   3、省地矿厅对各地上报的下年度补助经费申请进行审核汇总后,编制下年度补 助经费支出预算早班,并连同下年度经费安排情况说明,于每年12月中旬报送省财 政厅;   4、省财政厅根据年度补助经费支出预算和省地矿厅报送的下年度补助经费支出 预算申请,经审核汇总、综合平衡后,向地市州财政部门下达补助经费支出预算;   5、地市州财政部门将省财政厅下达的补助经费支出预算再下达到县(市)财政 部门;   6、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补助经费支出预算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九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现行有关规定,加强对各项补助经费的 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   补助经费必须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对违 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将截留或挪用经费全额收缴省财政, 并停止拨或核减以后年度的补助经费。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财务管理与财政监督,负责审批 本级矿产资产补偿费年度财务决算。   第十一条 地市州县分成部分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申请表(略) 附件2: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申请汇部表(略) 附件3: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的补助经费支出申请表(略) 附件4: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门补助经费支出申请表汇总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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