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
湘政发[1995]13号颁布时间:1995-05-14
1995年5月14日 湘政发[1995]13号
省人民政府:
自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省地方税务系统陆续组建了稽查局,负责检查各项
税收和查处偷、逃、抗税案件,对于强化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保证地方财政收
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稽查力量严重不足,不能适应日益繁重
的稽查工作需要。二是缺乏有力的稽查手段,对违章违法的纳税人难以查处,查补的
税款难以入库。三是稽查工作条件较差。为了充分发挥地方税务稽查局职能作用,确
保地方各税征收任务的完成,现就加强地方税务稽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重要意义。根据税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税收征
管将由目前的税务人员下户直接管理的形式转变为“申报、代理、稽查”三位一体、
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征管体制。地方税收的特点是税源小,征税面宽,隐蔽分散,
时效性强。目前,部分纳税人观念淡薄,侵蚀税基和偷漏税现象较为严重。只有切实
加强税务稽查工作,才能确保执行税法,保证地方财政收入,促进地方经济的健康发
展。
二、进一步明确稽查职责。各级地方税务稽查局其主要职责是对外严厉查处偷抗
税等违法行为,对内加强内部监督;堵塞征管漏洞,依法纠正擅自减免税的政策规定;
其具体任务是:对税务登记户加强稽查,最大限度地掌握税源;对各类税务违章、违
法案件进行查处;对纳税户进行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对税款入库预算级次错库情况
进行检查纠正等。
三、各级地方税务稽查局是同级地方税务局的直属行政单位,具有独立的执法主
体地位,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所赋予的职权对纳税
人和扣缴义务人进行税收检查;对查出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可直接组织入库;对拒
绝检查和有违章违法行为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进行处罚;对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证
据确凿的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对应交税款,可通知银行冻结相应存款,或者扣押,
查款、拍卖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对未按规定限期缴纳税款的,有权采取
强制执行措施,扣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有权责成下级税务机关纠正越
权制定的减免税政策规定,并追缴因此造成的减免税款。
为严肃税法,促进征管,对稽查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可优先入库。
对税务违章违法案件的举报人严办保密.并存实际补税额的10%以内给举报者
以奖励。
四、各级税务稽查局应本着“严管理、少检查、重处罚”的原则有计划地开展工
作。原则上应依据税法规定的征收期限在征收机关进行日常征收管理后进行稽查。
各级稽查局的稽查对象采取依纳税人属地的原则确定。其中,省稽查局有权对全
省范围内的地方税收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进行检查,重点是中央在湘单位和省直单位。
对各地擅自开减免税口子,征管工作严重失职、长期漏征、漏管造成地方税收流
失的,省地方税务稽查局查出后,原属省级收入的,全部缴入国库;原属于地、市、
县级收入的,60%缴入省国库,40%缴入地、市、县国库。
五、税务稽查工作政策性强、矛盾多、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稽查工作
的领导,解决稽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财政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部分稽查办案经
费。各级公安、检察、法院、银行、邮电、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大力支持地方税务稽查
局开展税收检查,审理税务案件。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稽查局的领导,适当增
加税务稽查人员,选调政治素质好、业务熟悉的同志充实稽查队伍。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