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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厅、湖南省经贸委、湖南省计委、湖南财政厅、湖南人民银行湖南分行关于在长中央、省属企业试行《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具体意见

湘劳[1995]94号颁布时间:1995-04-27

     1995年4月27日 湘劳[1995]94号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65]6号文件,做好《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 保险制度改革卖施方案》的试行工作,结合在长中央、省届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如下具体意见:   一、统筹范围和对象   驻长中央(军队)、省直各委、办、厅、局直属的(含代管、挂靠,下同)或二 级单位所属的在长沙的企业,省宜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所属的企业,省供销社系统企 业以及其他驻长省属企业,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 职工。   上述单位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制工人,农民轮换工,临时工和 离休、退休及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均应参加统 筹。(不含湘办友[1994]28号文件规定的七个专业经济部门成建制转体前按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待遇办理手续的离退休(职)人员。   二、养老保险费支付项目    1、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1)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基本退休费;   (2)国务院国发[1989]83号、湘劳险[1990]104号规定给离 退休人员提高的待遇;   (3)国务院国发[1983]141号文件规定的高级专家提高5-15%的 退休费;   (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1991]35号文件规定增发的退休(职) 生活补助费;   (5)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83]19号文件和湘政发[1990]35号 文件规定的劳模退休待遇;   (6)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2]36号文件规定的在西藏高原工作的职 工提高的退休待遇;   (7)湘革发[1979]58号文件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提高的退休费;   (8)省人事厅湘人险[1989]129号文件规定的计划生育专干提高的退 休费;   (9)国务院国发[1992]29号文件、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2]3 4文件规定增发的离休、退休(职)金;   (10)国务院国发[1994]9号文件、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4] 20号文件规定增发的离休、退休(职)金。   2.各项补贴;   (1)国务院国发[1982]62号、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 湘劳险字[1993]134号文件规定给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 退休人员每年增发的一至两个月离(退)休生活补贴;   (2)国务院国发[1985]6号文件、湘劳人险[1988]26号文件规 定增发给1985年末参加工资改革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每月15--20元生活 补贴(实行省级统筹后每人每均按20元发给);   (3)湘劳险[1988]219号文件规定发给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 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18元、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10元生活补贴;   (4)湘劳险字[1994]3号文件规定给离休人员增发的生活补贴;   (5)湘革发(79)12号者粮贴每人每月2--2.5元;   (6)国发(79)245号副食品价格补贴每人每月5元;   (7)湘政办(85)21号物价补贴每人每月5元;   (8)湘政函(88)14号副食品价格补贴每人每月10元;   (9)(91)财综字44号粮油补贴每人每月6元;   (10)湘政发(92)5号粮食统销价格补贴每人每月5元;   (11)湘财(93)综字1号粮价、肉价补贴每人每月5元;   (12)湘财(92)综字386号交通费补贴每人每月5元;   (13)湘劳薪(93)207号书报费、洗理费每人每月各18元;   (14)湘政函办(92)189号猪肉、煤价补贴每人每月10元。   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的离、退休(职)人员,按照湘劳[1994]280 号文件规定计发的离休、退休(职)费纳入统筹,不再享受各项补贴。   由企业自行发放的补贴,不纳入统筹支付项目,仍由企业自行支付。   3、离休干部交通费   湘老干[1988]8号、湘老干[1992]16号文件规定发给科级、处级、 厅级分别每人每月12、16、30元离休干部交通费。   4、护理费:   湘财(94)行字第131号规定的因病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离休人员每人每月 90元护理费;湘劳险[1993]39号文件规定需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 的因工全残退休人员分别为每人每月110元、90元、70元护理费。   5、丧葬费及丧葬补助费:   湘工发[1982]15号文件规定的离退休(职)人员因工、因病死亡分别发 给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的丧葬费或3个月的丧葬补助费。   三、养老保险费的提取   1、单位以现有职工人数乘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23.5%的比例, 职工按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的3%的比例向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缴纳单位和 个人当月的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 25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60% 的,按60%计入。本办法实施起,职工个人缴费以后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 达到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2、停薪留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无论是单位缴纳部分,还是个人缴纳部分, 均由职工本人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单位代为扣缴。   3、不便于核定工资总额的单位,经批准,单位和个人以上年度长沙地区企业职 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   4、企业内部办理的离岗退养人员,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交费,直至职工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为止。   5、企业缴纳金额计算到元,职工个人缴纳金额计算到角,以下均四舍五入。   6、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录如下内容:   职工个人缴费的工资基数、缴费比例和金额。从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本单 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和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5%划转记入职工个人帐户。 5%的部分本办法实施后,每两年降低一个百分点,当职工个人缴费达到本人缴费工 资基数的8%时不再划转。   7、企业经济效益不好,职工停发工资,暂时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时,企业应在 缴款期限内提出缓缴养老保险费报告,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劳动厅审批后,予 以缓缴,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批准缓缴期间,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仍 按标准如期拨付退休费用。补缴时应按批准的缓缴款额连同缓缴期内应计的利息一并 补缴。凡无故不缴养老保险费,又不及时上报缓缴申请报告的,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 管理局停止支付该单位的退休费用。   8、统筹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应同时进行。当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而未 缴足的,下年应予补缴,否则不计缴费年限;并相应减发退休待遇。   四、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与拨付   1、单位需向省社会劳动保俭事业管理局填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单位登记表》、 《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花名册》、《湖南省城镇企业离退休(职)人员花名 册》和《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申报结算表》,以作为核定参加和享受养老 保险的人数、缴纳和支付养老保险费数额、建立个人帐户的依据。    2、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动,由单位向省社会劳 动保险事业管理局填报《养老保险费缴纳、拨付增减变动表)和变动人员花名册作为 《申报结算表》的说明和补充,以及对参加和享受养老保险对象的更改登记。企业增 加减少人员的缴纳、拨付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均以企业对上述人员支付、停付工资的 月份来划分,增加职工从计付工资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减少职工从停付工资之月 起减少本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数额,新增离退休人员从停付工资之月起拨付离退休费。   3、职工在长沙省直统筹范围内工作异动,养老保险费不需划转,在省直统筹范 围外工作异动,单位应填报《职工养老保险金转移通知单》到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 理局办理养老保险金转移手续。   4、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为每月20日前,拨付离退休费的时间为 每月10日前。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与拨付,采取全额上缴,全额拨付的办法。在未实 行社会位管理前,养老保险费暂由原单位代发,以后逐步过渡到社会化发放。   5、养老保险费的缴拨实行企业和社会保险机构间相互检查制,并接受社会保险 监督委员会及财政、审计、工会的检查,个人帐户及基金手册实行年审制度。   五、养老保险费的计发   按照《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办法计发,即退 休金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以职工退休时上一年本省社会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年限满2 5年及其以上者按25%发给,缴费不足25年者,每少一年,计发比例相应减少 0.5个百分点,在实施本办法之前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省级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 时仍保持其荣誉者,保留国家原规定的优异待遇,本办法实施以后获得劳动模范称号 者,其优异待遇应由授予单位子以一次性奖励,或由本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者保险, 不另提高养老保险费计发标准。   第二部分:以职工退休前三年本人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单位和职工按规定 缴费每满一年,按本人平均缴费工资的1.4%发给(本办法实施前职工的连续工龄 视缴费年限)。   第三部分: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除以个人 帐户实际应记费月数(实际记费月数超过420个月的只除以420)发给。   为保持新老制度的衔接和平稳过渡,职工退休时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 于按国家和省原来的规定计发数额的,(一律以1994年12月31日档案记载的 基本工资或标准工资为基数)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按国家和省原来的规定计发数 额的,增加幅度低于5%的按实际增加幅度发给,增加幅度高于5%的,高出部分改 革后当年退休的增加幅度不得超过5%,从第二年至第五年退休的增加幅度每年可递 增两个百分点,至第六年不再予限制。   从本办法实施后的第二年开始,基本养老金第二部分1.4%的比例。随着工资 的增长逐年降低,直至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达到国家规定的目标。具体办法是:上年 全省工资实际增长率在5%以下的,1.4%的比例降低0.03个百分点,实际工 资增长率超过5%时降低0.05个百分点,实际工资负增长时不予降低。   职工虽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不 满10年的,不按上述办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发给一次性养老生活补助费,发放标 准为缴费每满1年,发给2个月离岗时上一年本省社会月平均工资。   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先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中支付,个人帐户储 存款不足支付者,再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直至其失去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为止。在 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其余 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和从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划转记入 职工个人帐户的部分,按规定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从单位缴费中按本 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划转记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   为了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不致因物价指数上涨而降低生活水平,根据我省 经济的发展和养老保险费的收缴情况,每年7月1日随全省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增长 率的比例按照省的统一规定调整一次,社会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六、其他有关问题   1、为配合做好职工交流工作,职工异动时,由省劳动行政部门保管档案的职工, 必须从保管档案之日起,按月或按年度在订立合同时一次性向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 理局缴纳养老保险费,其缴费标准按长沙地区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6.5%缴纳(含 个人3%)。   2、职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退休的,其待遇暂仍按国家和省里原有关 规定办理。   3、驻长中央(军队)、省属企业凡参加省直统筹的,从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 需要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必须由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定待遇标准,报省劳动厅 保险福利处审批。凡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不支付其养老 保险费。   4、本实施意见自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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