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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财政厅、人行湖南省分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人社[1995]113号颁布时间:1995-05-12

     1995年5月12日 湘人社[1995]113号   根据国发[1991]33号、国办发[1994]60号,劳动部、人事部、 民政部劳发[1994]349号,财政部(94)财社字66号,省长办公会议纪 要[1994]10号等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固定职工、合同制工 人、临时工)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由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办法 另行研究。在省政府尚未颁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制度改 革方案之前,各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驻湘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向非机关事业单位社 保机构缴纳社会保险金。各单位要严格管理好本单位资金。接此通知后,要主动与开 户银行联系,凡已向非机关事业单位社保机构缴纳了社会保险金的,各单位要立即予 以追回。各专业银行要积极支持机关事业单位按此规定缴纳保险金,今后也不要将机 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金划转到非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机 构。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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