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监狱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财农字[1997]149号颁布时间:1997-06-05
1997年6月5日 湘财农字[1997]149号
地市州财政局、各监狱单位:
为了加强监狱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监狱财务制度》
和《监狱会计制度》的通知(财农字[1997]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制定了《湖南省监狱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
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湖南省监狱财务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监狱财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属监狱、地(州)市属监狱和秒年犯管教所。
第三条 监狱在银行开设的帐户,是指每个监狱应由财务部门在银行单独开设一个
监狱经费帐户,监狱其他部门不准在银行单独开户。监狱增设银行帐户须经监狱主管
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监狱经费帐户是国家为保证监狱执行刑罚工作及基相关工作的需要而单独设置的,
任何部门和单位未征得监狱及监狱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强行划拨、扣缴监狱经费帐户上
的资金。
第四条 监狱财政拨款收入包括监狱警察经费拨款、罪犯改造经费拨 狱设施维修
经费拨款 技术装备经费拨款和其他专项费拨款。
第五条 监狱劳务净收入是指监狱为解决罪犯坐吃闲饭问题,组织生产岗位以外的
罪犯从事狱内临时、零星的手工劳动所取得的收入扣除支出后的净收入。
第六条 下级上缴收入是指监狱收到的监狱所属机构上缴的款项,同时包括监狱的
生产经营单位从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用于弥补监狱经费不足而上缴监狱的收入。
第七条 省属监狱劳动补偿费的人数比例和收取标准规定如下:
单位 比例 标准(元/犯.月)
建新农场 75% 160.00
涔()农场 75% 160.00
米江茶场 75% 160.00
网岭园艺场 75% 160.00
新生煤矿 75% 180.00
群力煤矿 75% 180.00
赤山监狱 70% 180.00
德山监狱 70% 180.00
女子监狱 70% 180.00
雁南监狱 70% 180.00
长沙监狱 70% 180.00
雁北监狱 30% 180.00
永州监狱 30% 180.00
安江监狱 30% 180.00
春陵监狱 30% 180.00
龙溪监狱 30% 180.00
郴州监狱 30% 180.00
少 管 所 30% 180.00
地(州)市属监狱收取劳动补偿费的人数比例和标准由各地(州)市监狱主管部
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八条 监狱警察经费支出规定如下:
1、基本工资、补助工资、着装费、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2、福利费包括拨交工会经费、按标准开支的福利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监狱警
察控亲旅费、退职金、退休人员及家属路费、监狱警察死亡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
助费、长期赡养人员补助费等,按每人每年300标准控制使用。
3、医药费包括在职监狱警察的医药费支出、因公负伤住院治疗费、住疗养院期
间的伙食补助费等,按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控制使用。
4、公务费包括监狱支出的办公费(含夜餐费)、差旅费(含调干及家属旅费补
助)、邮电费、水电费、保险费、养路费、设备及机动车辆保养修理费、机动车船燃
料费、会议费、取暖费、场地车船租赁费等,按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控制使用。
5、购置费包括零星购入的小型设备及物品支出、图书购置费等,按每人每年
200元的标准控制使用。
6、修缮费包括监狱公用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等修缮费。按每个每年200
元的标准控制使用。
7、业务费反映为完成监管工作所需的费用开支,包括零星购置戒具、武器弹药、
警务演习等警务支出、专业资料印刷费、统计及财务资料、帐、表、证购置及印刷费、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等,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控制使用。
8、其他费用包括监狱用于消防、防汛、清洁、绿化、排污、审计、诉讼、培训
教育等费用,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控制使用。
第九条 罪犯改造经费支出规定如下:
1、罪犯生活费按每犯每月119元的标准执行。其中伙食费100元,被服费
5元,零用钱5元(女犯6元),杂支费2元,医药费7元。
2、狱政费(含狱内侦查费)按每犯每月8元控制使用。
3、教育改造费按每犯每月3元控制使用。
4、罪犯医院补助经费根据实际情况控制使用。
第十条 其他专项经费支出中的工勤人员经费支出,即:工勤人员人数按监狱警察
编制人数的5%核定。
第十一条 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各项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 政策和我省实际,
由财政厅作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全省监狱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
上,在使用过程中能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十三条 监狱购建固定资产必须先落实资金渠道并履行审批手续。购建固定资产
单位价值在10000元以内的由监狱审批;单位价值在10000元以上的(含
10000元)需报监狱主管部门审批,年终报同级的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备案。
第十四条 监狱资产要严格管理,认真核算,做到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
监狱流动资产的盘亏、报废、毁损每笔金额超过5000元或年度内累计金额超
过20000元的,需经监狱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房屋建筑物、土地、车
辆及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处置,需经监狱
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财政部门审批。规定标准以下
的由占有、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经本单位财会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部门审批。
年终汇总报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监狱生产经营单位、湖南省星城工贸有限公司、湖南省司法警官学校和
湖南省矿山技工学校执行相应行业财务制度。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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