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财政厅关于支持受重灾的国有商业、粮食、物资企业和供销社恢复生产经营有关财政财务问题的通知
湘财商字[1998]53号颁布时间:1998-10-12
1998年10月12日 湘财商字[1998]53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
今年入夏以来,我省湖西北、湖北等地区发生了特大举洪涝灾害。灾区部分国有
商业、粮食、物资企业和供销社遭受严重的损失,有的企业停业或半停业,有的企业
发不出工资,职工生活十分因难,恢复生产和经营的任务相当艰巨。为支持灾区企业
搞好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经营,确保灾区社会稳定,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有关精
神,现就受重灾地区国有商业、粮食、物资企业和供销社有关财政财务政策通知如下,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尽力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受重灾的国有商业、粮食、物资
企业和供销社恢复生产经营。在资金安排上,要对承担灾期市场供应、负责防汛和部
队物资供应以及对口承担灾民安置任务的企业予以补偿;对那些能有效促进就业的已
毁商业、粮食、物资、供销网点及仓库等基础设施的修复予以支持。国有商业、粮食、
物资企业和供销社职工因重灾损失造成生活特别因难的,各级财政部门也应尽力安排
部分资金用于解困。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从建立的副食品风险基金(含省下放的冻肉补贴)中安排资
金用于灾区牲猪收购、恢复蔬菜生产和保证市场重要副食品供应。对企业平抑灾区菜
价、肉价和收购灾民牲猪而发生的价差损失,财政部门要尽力安排资金或从企业上缴
收中退库予以支持解决。无法解决且企业由此出现亏损的,可由企业在以后年度利润
中弥补,并视同效益计提效益工资。
三、今年因重灾造成严重损失,恢复生产经营十分因难的国有商业、粮食、物资
企业和供销社无力上缴1998年及以前年度欠缴的所得税的,经同级财政、税务部
门核实批准后予缓缴或免缴;其他应缴财政收入亦可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予以免缴;
当年已缴入库的所得税和其他财政收入可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退库给企业。
四、企业因重灾造成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损失,在抵减保险公司赔偿和变价收
入金额并按规定的审批权报损后,列营业外支出,在工效挂钩时不影响提取效益工资。
定购粮、保护价粮因灾损失的报损,必须按照粮食财务管理权限,经同级技术监督部
门鉴定核实损失的数量和程度后,报同级粮食、物价、审计、财政部门和农发行共同
审批损失金额。省储备粮损失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局核实,报省政府批准核销。国家
专储粮、506粮、甲字粮的损失,以局统一的报财政部和国家粮食储备局审批核销。
五、国有商业、粮食、物资企业和供销社帮助受重灾企业和群众恢复生产以及响
应政府号召捐献的资金和物资,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
求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传电[1998]123号)的规定,捐赠金额在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可列入营业外支出,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超
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上的部分依次从税后企业工资基金结余、福利费和盈余公
积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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