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办法
湘财商字[1998]47号颁布时间:1998-08-17
1998年8月17日 湘财商字[1998]47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
发省财政厅、省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
办发[1998]23号)和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
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8]4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拨的粮食风险基金和市(地、州)
县财政通过预算内或预算外安排并直接拨付专户的自配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以下简
称“粮食风险基金”)。省“专户”下拨的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第一,省级储备
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第二,粮食企业因执行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致使经营
周转粮库存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
第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开设、资金到位、拨付、清算、使用管理
和监督。农业发展银行负责系统内资金划拨和柜台监督。
第四条 县级(含县)以上各级财政总预算计均应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粮食
风险基金”专户,同时还应设置“上级专户下拨资金”和“本级自配资金”明细帐,
分别核算上级专户拨付的粮食风险基金(包括本级上交后,上级统一拨付的部分)和
本级财政通过预算内预算外安排并直接拨付专户的自配资金。原因业务科、股开设的
“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相应撤销。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在其他银行开设“粮食风险基金”
专户。
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中设置“上级专户下拨资金”和“本
级自配资金”明细帐,分别登记上述不同来源的到位资金。
第五条 “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补贴标准、对象,按季逐
级拨付到需要补贴的粮食企业。省财政厅在每季末次月20日前通知省农业发展银行
汇划资金,市(地、州)县财政局收到资金后在8日内通知同级农业发展银行汇划资
金。各级财政部门拨付“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的文件,必须抄送同级和收款单位
开设专户的农业发展银行。
第六条 粮食风险基金补贴资金到达专户后,农业发展银行必须在资金到达专户的
次日(节假日顺延),将专户资金到位情况通知到开户单位。
第七条 各级农业发展银行收到财政部门出具的汇付凭单后,必须根据补贴的标准
及粮食库存量,对拨补的资金数额进行审核,并与财政部门下达的拨付补贴资金文件
核对,在3日内(掼接到汇付凭单至汇出资金的时间,节假日顺延)将资金如数划拨
到收款单位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或需要补贴的粮食企业在
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基本存款帐户;如发现补贴资金不符合规定的用途与拨付补贴资
金文件的规定不一致,应暂缓划拨资金,并自接到汇付凭单的次日通知到开户单位,
开户单位必须在2日内查明原因并重新办法汇付手续。如发现财政部门挪用专户补贴
资金,要及时报告上级行和财政部门。
第八条 “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后,当年结余部分,
如数结转到下年滚动使用,但有能顶抵下年应到位资金。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如挪用、截留专户补贴资金,根据国务院制定的《粮食收购
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如不按规定期限拨付补贴资金而造成占压、滞拨的,视
同截留补贴资金。
第十条 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如延误专户资金的拨付,出具与真实情况不相符的证明
或审核意见,柜台监督不严而造成专户资金挪用或流失,比照上述第九条的规定进行
处罚。
第十一条 建立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到位、使用、结转月报制度。市
(地、州)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要密切合作,共同将省“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
拨的补贴资金当月到位、使用、月末结转等情况,于次月2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省农
业发展银行。月报格式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计息,利息收入转
增粮食风险基金本金,由各级财政部门集中管理,但不得顶抵各级财政应到位的配备资
金。
第十三条 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在划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时,不得以各种名
义和手段收取任何手续费、工本费、业务费。凡违反此规定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
发展银行查实后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发展银行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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