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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粮食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对用老省储备粮发放移民用粮补贴等问题的通知

湘粮计联[1998]058号颁布时间:1998-08-10

     1998年8月10日 湘粮计联[1998]058号 各地(州)、市粮食局、财政局、移民局、农业发展银行:   为了保证我省水库移民1998年度口粮差价补贴到位,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动 用我省老省储备粮14829万斤用作移民口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划安排   1、考虑到我省近年来对移民生产开发后期扶持力度逐步加大,移民自产自给能 力逐步增强、人均收入水平不断提高,财政承受能力有限的实际情况,从今年9月份 起省对地州市移民用粮差价包干补贴进行适当调减,其中今年9-12月地县属水库 调减25%、部省属水库调减15%。全省7-12月原定应补8813万元,调减 1102万元,调减后补贴为7711万元。   2、今年7-12月省应补移民用粮差价由补贴现金改为发放粮食实物,按 52元/25公斤价格析算粮食数量为14829万斤稻谷,全部由各地就地动用老 省储备粮供应给移民,抵作省政府对地州市7711万元的移民用粮差价补贴。对永 州市因老省储备粮供现粮的不足部分2106万斤,采取将老专储粮与老省储备粮指 标划拨的办法解决。   3、各地要在1998年10月底以前将安排供应给移民的老省储备粮处理完毕, 省财政对这部分老省储备粮费用、利息按现有统计库存数补贴到1998年10月底, 提前处理的不减省补贴,推迟处理的不增加补贴。未纳入本次处理的老省储备粮,省 财政继续给予费用、利息补贴。   二、银行贷款归位办法   按照粮油收购资金填封闭运行的规定,粮食调协销必须坚持“钱货两清”的原则。 对粮食企业老省储备粮库存占用的银行贷款(稻谷24.5元/50公斤)和应补出 库销售费用(2元/50公斤),由省政府统筹资金通过省农发行营业部从省粮食局 帐户逐级下拨,粮食企业收到该款后立即安排移民口粮供应,并及时归还占用的农发 行贷款(按收购价24.5元/50公斤)。各级粮食局要将省政府安排的归还农发 行贷款资金及时足额下拨给供粮企业,不得滞留和抵扣其他任何款项。   常德市和永州市的专储粮、省储粮指标划拨差价12.5元/50公斤(37元 -24.5元/50公斤),收回永州市储备粮贷款规模,相应等额增加常德市储备粮 贷款规模。   三、会议处理   粮食企业收到用弥补供应移民现粮的库存成本、销售费用款项后,借记“银行存 款”科目,贷记“预收帐款(24.5元/50公斤成本)”、“补贴收入 (2元/50公斤)”科目;与此同时,库存成本(24.5元/50公斤)部分立 即归还分行贷款,借记“长期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供应移民口粮后, 粮食企业借记“预收帐款”科目,贷记“政策性粮油-省储备”科目。   四、统计处理   粮食企业在1998年10月末以前在省储备粮收支存平衡表中作“销售”统计。 常德和永州市的专储粮、省储粮指标划拨,均作专储粮、省储粮省内调出、调入统计。   五、移民用粮差价补贴改现粮供应暂定执行到1998年12月底止。这次供应 移民现粮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确定,地州内对县市的处理也比照进行现粮供应和指 标划拨。   六、各地州市县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精心组 织安排,妥善处理各项有关事宜。特别是粮食部门要顾全大局,保证粮食质量,改善 服务态度,不得将超标陈化、品质较差、不符合口粮标准的粮食供应移民,以确保库 区社会稳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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