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粮食风险基金规模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商字[1998]42号颁布时间:1998-08-06
1998年8月6日 湘财商字[1998]42号
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
见》(湘政发[1998]7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农业发展银行
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1998]23号)精
神,为确保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敞开收购农民余粮补贴政策的贯彻落实,经报省政府
研究同意,现就1998粮食风险基金规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从粮食风险基金中补贴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敞开收购盘农民余粮发生的超
正常库存利息、费用的问题。
(一)补贴范围:1997粮食年度应补未补超正常库存粮食;1997粮食年
度末库存粮食剔除合理周转库存、1998年4至9月份销售部分后的超正常库存粮
食;1998年4月至9月份新增定购粮、保护价粮库存。
(二)补贴标准:1997粮食年度应补未补超正常库存粮食和1997粮食年
度末库存剔除合理周转库存、1998年4至9月份销售部分后的超正常库存粮食,
按原粮每百斤均价65.39元和同期限行农副产品优惠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补贴;
1998年4至9月份新增定购粮、保护价粮库存按实际入库价,与同期银行农副产
品优惠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补贴;费用均按原粮每百斤3元补贴。
(一)补贴期限:暂定一年,即1997年10月至1998年9月。粮食实现
市场顺价时即停止补贴。
(二)超正常库存补贴分级负担比例。1997粮食年度第三、四季度超正常库
存补贴,1997粮食年度末库存剔除合理周转库存、1998年4至9月份销售部
分后应补库存补贴,地市州县负担24%,中央和省负担76%。1998年4至9
月份新增库存补贴,定购粮地市州县负担36%,中央和省祖64%;保护价粮以地
市为单位按人平产量、人均收购量划分,主产区市县负担24%,中央和省补助
76%,非主产区地市州县负担30%,中央和省补助70%.
超正常库存补贴地市州县负担部分,市本级人平财力相对较好,或者是补贴负担
相对较轻的地市州,地市州本级负担40%,县市负担部分0%;市本级人平财力偏
低,或地是补贴负担相对较重的市,市本级负担30%,,县市负担70%;补贴数
额最大的常德市,市本级负担20%,县市负担8%。
二、关于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的核定问题
根据我省上述补贴政策、负担比例和今年粮食购销库存情况测算,为确保省储备
粮补贴和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发生的超正常库存补贴的支付,1998年全省需粮食风
险基金规模8.86亿元,其中省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0.75亿元,超正常库存
补贴8.11亿元。省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全部由省财政负责筹集。超正常库存利
息、费用补贴,除中央和省补助6.02亿元外,地市州县负担2.09亿元,其中
地市州级0.63亿元,县市级1.46亿元。各级财政必须按此规模在预算中作出
安排,预算安排不足的,通过预算外等其他渠道筹集解决,确保足额到位。
地市州县储备粮所需的粮食风险基金,1998、1999年是否建立由娄底地区
行署和各州、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市州粮食市情况和调控需求自行决定。
三、关于粮食风险基金的拨补到位问题。
为了保证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拨补到位,各地市州应到位补贴资金先由省财
政垫付,并由省财政将其与省补助部分一起统一拨补到应补对象,年终决算时省财政
再进行结算扣缴。
超正常库存利息、费用补贴按确定的补贴政策测算,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国
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商字[1997]351号文件规定
从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中按季拨付补贴资金,年终按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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