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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审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粮食财务挂帐清查、审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湘审商[1998]106号颁布时间:1998-07-16

     1998年7月16日 湘审商[1998]106号 各地(州、市)县(市、区)审计局、财政局:   根据审计署等七部委审发[1998]155号文件有关要求,针对我省近期在 粮食财务挂帐清查审时中反映的情况,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政策性粮油补贴标准   (一)国储粮(506粮、甲字粮)专储粮及省储粮费用补贴标准1995年6 月1日后按原粮计算,每斤每年正常储存费用补贴标准均为0.04元。省储粮按原 粮计算,每斤每年费用补贴标准为0.042元。   (二)甲字油、专储油及省储油费用补贴标准为每斤每年0.2元(省储油补贴 期限为1996年12月至1997年11月,1998年1-5月的补贴由处理省储 油差价收入弥补)。   (三)专储粮油及省储浪油利息补贴,按规定的入库结算价和同期粮棉油收购贷 款基准利率计算。各级农业发展银行未按基准利率而按合同利率向粮食企业计算收取 的储备粮油利息,其超过基准利率而多收取的部分利息,可据实计算,在附表三第 86行单独反映。   (四)1996年粮食年末超储粮食补贴及1997年度新增(或减少)定购粮 和保护价粮库存补贴,按财政部等四部委财商字[1997]351号、省财政厅湘 财商字[1997]345号、400号文件规定的补贴标准和办法执行,费用每斤 每年按原粮补贴0.03元计算;利息按每百斤均价65.39元和同期粮棉油贷款 基准利率计算。补贴期限为1997年4月1日到1998年3月31日。   (五)上述补贴标准为计算附表三第62行至66行有关栏目的政策依据。附表 四第7行至第12行有关栏目为粮食企业实际纳损益数小于按财政文件规定应拨数, (即包括按标准拨补的正常利息、费用补贴和按规定可用于轮换、调销时间差及其它 方面补贴的新增费用补贴)。   二、库存粮油数量的确认   国储粮、专储粮、省储粮及粮食企业1996年、1997年合理周转库存粮数 量,应按由省分解到各地的数量,以县为单位进行平衡结算,作为计算利息和费用的 依据。各地(州、市)应对所属各县(市、区)的数量进行平衡统算;全省对各地 (州、市)上报数量进行平衡统算。   三、关于水淹区移民用粮补贴。该项补贴是否纳粮食企业盈亏,应区别情况分别 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1992年4月至1994年底水淹区移民用粮差价款省对地市实行财政 包干补贴的办法(1993年开始作下放支出处理)。各地对水淹区移民是继续按老 价供应平价粮食由财政对粮食部门给予差价补贴,还是直接将差价款补给移民,由当 地政府确定。因此凡粮食部门给予差价补贴的,粮食部门应作“补贴收入”处理;直 接将差价款补给移民的,与粮食企业没有关系,不属于清理范围。   (二)1995年至1996年7月31日,省对地市在维持原有包干差价款补 贴或下放基数的基础上,通过财政下放支出基数,增加了水淹区移民用粮费用补贴。 对原有包干差价款补贴按上述第1条原则处理,新增加的水淹区移民用粮费用补贴应 全额纳入粮食企业盈亏。   (三)1996年8月1日开始,改革了水淹区用粮供应和补贴办法,原下放地 市的移民用粮差价和费用补贴指数上收省财政,由省、地(市)、县各级财政设专户 封闭运行(1998年二季度开始,“专户”移交移民局管理)。各地对移民是继续 按老价供应低价粮食,将补贴拨给粮食部门,还是将补贴直接分配给移民,由当地政 府确定。因此,粮食企业对移民按老价供应平价粮食,财政专户(1998二季度开 始为移民局专户)拨付的补贴款,与粮食企业没有关系,不属于清理范围;既有作费 用补贴拨给粮食部门又有作购粮补贴直接拨给移民的,按地方政府或授权部门文件规 定,拨给粮食企业的奕纳入盈亏,拨给移民的部分不属清理范围。   (四)水淹区移民用粮补贴,不论是拨给粮食企业还是拨给移民,1994年开 始全部填入附表六、七“粮食风险基金”栏;介但附表五“粮食风险基金”栏只填列 财政拨补粮食部门的部分。1992年4月至1993年底的水淹区移民用粮补贴填 入附表六、七“地方粮油价外补贴”栏;但附表五同样只反映财政拨补粮食部门的部 分。   四、定购粮价外补贴的处理   根据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省农行湘粮财联[1995]053号、 省粮食局(95)湘粮财字202号文件规定,1995年按省下达定购粮早中稻入 库计划剔除全年应交的农业税粮,每百斤稻谷价外补贴6元,其中粮食企业进入经营 成本2元,省解决4元。省解决4元已由省粮食局通过下拨资金、粮食平转议差款全 额下拨。凡违反规定将农业税按每百斤50元向财政结算(即将6元价外补贴纳入价 内上交财政)而占用贷款的填入附表三第114行“地方政府从粮食企业调用资金占 用贷款本金”栏,不得填入附表三第52行“定购粮价外补贴”栏。   五、政策性财务挂帐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附表三第12行“政策性财务挂帐占用”栏各有关期末占用数应分别与省 财政相应时期消化挂帐后的挂帐余额相符一致。企业财务上反映的这部分挂帐占用贷 款与省财政消化挂帐后的挂帐余额不一至的,前者小于后者,按前者填列;前者大于 后者,其差额部分应查清原因,填列一其他有关占用代款栏中。   (二)省财政厅(或会同省粮食局)1995年至1998年5月通过下拨资金、 以应上交省财政的粮食平转议差价款、逾期应归还省财政的财转金借款转帐,消化粮 食企业1992年3月末政策性挂帐的本金填入附表五、六、七、八的“其他政策性 补贴栏”;下拨的1992年3月末政策性挂帐余额的利息补贴填入上述四表的“粮 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利息补贴”栏。   (三)附表四第31行“虚报财务挂帐”栏填列虚报政策性财务挂帐数,虚报经 营性挂帐数填列第32行。   六、附表三填列顺序及要求   附表三有项目占用农发行贷款,原则上按以下顺序及要求计算填列:   (一)库存商品及粮油进项税按帐面金额扣除未占用农发行贷款的升值部分据实 填列。   (二)未消化的1991粮食年度财务挂帐本金(10行)按各年实际未消化数 全额填列。   (三)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净损失(15行)、资产损失(29行)按财务制度 规定尚未摊入费用的开支(48行)、政策性补贴未补挂帐(49行)、老挂帐占用 利息(69行)及其它部门挤占挪用增支利息(82行),占用的农发行贷款,按实 际发生数全额填列。   (四)货币资金(7行)、其他不合理占用(87行),按审计计算合理分摊后 的金额填列。   (五)结算资金(8行),按可收回的应收帐款、预付帐款与应付帐帐款、预收 帐款相抵后净占用额进行填列。   (六)经营亏损占用款(72行),按农发行贷款总额减去上述各项占用农发行 贷款金额,用“倒挤法”进行计算填列。   七、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   各审计组应以县或县以上地区为单位向省审计厅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主要内 容为:   (一)基本情况   1、全县粮食生产基本情况,包括粮食可耕地面积,年平均粮食总产量,人均粮 食产量等。   2、全县国有粮食企业年平均粮油收购量,其中,定购粮、保护价粮年均收购量。 年平均浪油销售量、年平均粮油库存量,其中,国储粮、专储粮、省储粮、超储粮平 均库存量各为多少。   3、农业发展银行1998年5月1日发放的粮油贷款总额、国有粮食企业同期 占用农发行贷款总额、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国有粮食企业 上报粮食财务挂帐总额、财政部门上报粮食财务挂帐总额。   4、本次审计,应审计及调查单位总数,其中,粮食政策性经营企业总数,粮食 企业自查户数,1998年6月10日前,粮食部门自查情况,其中,已调帐核减挂 帐金额为多少。   (二)审计及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1、农发行存在的问题。   2、粮食主管部门存在的问题。   3、粮食企业存在的问题。   4、财政部门存在的问题。   (二)审计确认粮食企业占用农发行贷款情况分析   1、粮食企业占用农发行贷款总额及分析。   2、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占用农发行贷款及分析。   3、粮食企业其他不合理占用农发行贷款及分析。   八、粮食企业审计对象仍按省审计厅、财政厅、湘审商联[1998]99号文 件确定。但据七部委审发[1998]155号文件规定,对国拨资金、财政或粮食 管理部门拨付的专项扶持性资金形成的资产,不纳入清查审计和填报范围。对粮油加 工企业及附营业务单位将成本、费用和亏损挂帐挤入列入清查审计范围企业的,要坚 决剔除;占有的粮油收购贷款,要按附表三的“其它不合理占有农发行贷款”处理; 挤占挪用的财政补贴收入,填入附表四第二项有关栏目。   九、关于清查审计报表的录上报报。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完成 报表的填制和软盘的录制、上报。由各地州市审计局、财政局(跨地区交叉清查审计 的由派出地州市审计局会同被审地州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各清查审计组、被审县市 (区)财政部门用规定的计算机软件录制数据软盘,并经各地州市审计、财政部门共 同核对无误后,上报省审计厅、财政厅。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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