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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8]23号颁布时间:1998-07-04

     1998年7月4日 湘政办发[1998]23号 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 的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办法      1998年6月17日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15号和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8]7号文件 精神,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进一步促进粮食生产发展,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 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提出以下办法。   一、粮食风险基金是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专项资金,由喘财政和省、地(市、州)、 县(市、区)财政共同筹集,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统筹使用。   二、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一)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二)粮食企 业因执行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致使经营周转粮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 不能通过顺价出售时应予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   三、各地区行署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粮食平衡、调 控市场的要求,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各地区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由省根据该地区粮食市 场调控需求以地市州为单位逐年核定,各县(市、区)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由所在地地 区行署和市、州人民政府确定,其中:地市州本级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区别情况不得低 于省核定该地区总规模的20%-40%。各级财政在编制预算时,要对粮食风险基金 作出安排。预算安排不足的,通过预算外等其他渠道筹集解决,确保足额到位。   四、储备浪油的利息、费用补贴资金需求量,由同级政府根据所需储备粮油数量, 按合理的利息、费用补贴标准确定。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拨粮食风险基金,弥补粮 食企业承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开支。   五、实施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后,所应支付超正常库存粮食的利息和费用补贴 资金需求量,根据各地粮食生产、收购、销售、库存和市场波动情况测算确定。财政 部门要按政策规定将应补贴资金及时拨付给需要补贴的粮食企业。粮食企业收到补贴 款后要及时归还粮食库存占用贷款的利息和用于粮食收储企业的费用开支。具体补贴 办法中央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另行制定。   六、粮食风险基金使用权属同级人民政府,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 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粮食市场发生较大变化,需要加大力度 调控市场时,省财政按照丰年适当向产区倾斜、歉年适当向销区倾斜的原则,增加安 排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地市州粮食风险基金的不足。为保证省地县三级粮食风险基金 及时、足额共同到位,地市州县粮食风险基金先集中到省,与省粮食风险基金补助部 分一起由省统一拨补到应补对象。地(市、州)、县(市、区)财政应到痊粮食风险 基金,由地(市、州)县(市、区)财政按季在季末月的10日前上交省财政。对不 能足额按时到痊的,省财政相应从有关地(市、州)资金调度款中扣回,再由省财政 划拨到该地(市、州)在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存款专户中。   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发展银行根据中央规定另行制 定。   七、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的存款资金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计息,利息收入转增 粮食风险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八、各地市州财政局要按月向省财政厅报送《粮食风险基金月报》,年度末编制 当年粮食风险基金到位、支用、结存财务决算,于次年2月10日以前上报省财政厅, 同时抄报省农业发展银行。   九、各级财政、粮食、物价部门及农业发展银行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加 强对粮食风险基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到位,并按 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挤占、截留、套取、挪用粮食风险基金,对违 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的责任。   十、各地市州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发展银 行备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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