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湖南省外事办、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湘财(95)外字第245号颁布时间:1995-08-22

     1995年8月22日 湘财(95)外字第245号   现将财政部财外字[1995]250号《修订〈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 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重申以下规定,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出国团、组必须在回国后10日内凭国外有关原始单据(如无原始单据的, 须凭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支出明细表)、银行水单、出国护照到省、 地、市财政部门核销。 二、出国人员所在单位财会部门必须依据财政部门开具的“购汇人民币限额核销 表”报销购汇人民币,其他任何单据不得作为出国(境)团组在国(境)外的报销凭 证。                                     (6)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