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外事办、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湘财(95)外字第245号颁布时间:1995-08-22
1995年8月22日 湘财(95)外字第245号
现将财政部财外字[1995]250号《修订〈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
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重申以下规定,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出国团、组必须在回国后10日内凭国外有关原始单据(如无原始单据的,
须凭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支出明细表)、银行水单、出国护照到省、
地、市财政部门核销。
二、出国人员所在单位财会部门必须依据财政部门开具的“购汇人民币限额核销
表”报销购汇人民币,其他任何单据不得作为出国(境)团组在国(境)外的报销凭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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