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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拨付1997粮食年度报告粮食收购保护价政策超储粮食利息费用补贴的通知

湘财商字[1998]29号颁布时间:1998-06-26

     1998年6月26日 湘财商字[1998]29号 财政局、城陵矶、赤山、石矶湖粮库;   根据国务院《关于按保护价敞开收购议购粮的通知》(国发[1997]27号) 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风 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7]351号)有关规定,按照你地 (市州)、单位1997粮食年度定购粮、保护价粮的实际库存情况,我厅对各地 1997粮食年度超储库存粮食发生的利息、费用进行了清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1997粮食年度你地(市州)、单位应补超储库存粮食利息费用补贴   万元,即:应补1996粮食年度末超储粮食利息费用补贴  万元(其中:利 息  万元、费用  万元),增加(减少)1997粮食年度粮食购销差应增(减) 利息费用补贴  万元(其中:利息  万元、费用  万元);已拨补  万元; 本次拨补  万元。通过各地财政局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逐级下 拨。   二、补贴办法:1997粮食年度应补的超储粮食利息费用补贴由中央与省、地 市州共同负担,其中中央与省负担76%、地市州负担24%。根据财政部《关于做 好1997年度国有粮食企业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财商字[1997] 660号)规定,1997年4至9月份应补的超储粮食利息费用补贴在1997年 财政年度拨补。其地市州负担部分先用省集中各地1997年农业税解决(集中标准 及金额按湘财商字[1997]400号文件执行)。没有农业税或农业税不足弥补 就由市州负担部分的,由各地用地方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补足。应在1998年财政 年度拨补的1997年10月到1998年3月份应补的超储粮食利息费用补贴,地 市州负担部分先用各地结余在省的农业税解决,不足部分由各地市州财政预算另行安 排。   三、补贴结算情况:1997年粮食年度你地(市州)、单位应补超储粮食利息 费用补贴  万元。其中:应中央与省负担  万元,本次足额拨补到位;应由地市 州负担  万元,除已由省从集中你地市的农业税中拨补  万元,由你市(州)从 地方粮食风险基金中拨补  万元外,省粮食风险基金垫付  万元。为了确保 1998年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到位,请各地市州将省粮食风险基金代各地垫付的 补贴,于1998年7月15日前汇交到省金库。对逾期不交的地市,省财政停止对 该地的一切专项拨款和资金调度。   四、各地收到省财政拨付的超储粮食利息费用补贴后,要按现行粮食财务体制及 分配、足额拨补到粮食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如有截留、挪用或拖 延拨付的,将严肃追究其责任。   五、粮食企业收到财政部门拨补的超储粮食利息费用补贴后,按现行财务制度进 行会计核算,将列入政策性补贴收入,及时归还超储粮食费用开支所占用的银行贷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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