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粮食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发行、湖南省工商局关于坚决制止新增粮食财务挂帐的若干规定
湘政办发[1998]27号颁布时间:1998-06-22
1998年6月22日 湘政办发[1998]27号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15号和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8]7号文件
精神,国有粮食企业从1998年6月1日起不允许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为了实现
这一目标,特作如下规定:
一、彻底打破“大锅饭”体制,严格实行粮食财务分负责制
(一)各级政府对所属粮食企业财务收支要真正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加强对
粮食企业的财务监管,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落实和防止发生新弱粮食财务挂帐的具
体措施,同时要按有关规定给予粮食企业必要的政策优惠与扶持。
(二)进一步分清和落实省地县政府粮食事权,分级承担相应的粮食财务责任。
政策性粮食业务由政府委托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代理,哪一级委托由那一级政府承担粮
食盈亏的责任,企业代理经营发生亏损,财政要及时、足额予以补贴,不得形成挂帐。
(三)各级政府不得硬性要求粮食企业接收外系统的特困企业或破产企业;不得
平调资产和抽走资金;不得强制粮食企业为政府和其他部门贷款搞项目、发工资或提
供贷款担保,已经发生的,要逐项清理,限期收回,并由贷款使用单位承担银行利息
开支。
(四)严禁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到粮食企业报销各种费用;严禁向粮食企业乱摊
派、乱收费、乱罚款。粮食企业有权拒绝各种形式的不合理摊派。
(五)各级政府要督促粮食收储企业顺价销售粮食,不得强迫粮食企业“逆向操
作“降价销粮。对陈化粮食的处理,哪一级政府批准降价销售,就由那一级财政价亏
损。
二、落实财政责任,确保粮食补贴及时足额到位
(一)对1995年粮食财务下放时省核定各地粮食企业离退休人员经费、行政
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及经费、灾销粮费用补贴、纯调入地区调粮费用补贴以及粮食专项
补助款,必须专项用于粮食企业补贴,不得挪作他用。
(二)要按照省人民政府下达各地市州的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逐年打入财政
预算,并按规定的到位时间将风险基金划转到本级财政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的粮
食风险基金专户上,保证地方储备粮油利息费用和按保护价收购粮食应拨付的补贴及
时、足额到位。
(三)粮食政策性补贴款实行按季预拨、年终清算的办法,对因财政补贴不及时
而增加的企业利息开支由同级财政承担,由此造成粮食企业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无
法归位影响粮食收购向农民“打白条”的,由当地政府承担全部责任。
(四)对中央和省下拨的各项粮食补贴款,必须专款专用,及时下拨,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有关单位收到上级拨付的补贴3天内要及时拨,如因拨付不
及时,造成企业增加利息开支和影响收购向农民“打白条”,利息损失和责任由有关
单位承担。
三、各级粮食部门要开拓经营,创收增效,强化管理,挖潜节支
(一)要大力发展多种经营,各级开拓城乡市场,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骨干作用,
努力创名牌、争效益,增加企业市场竞争力。要不断提高市场占率,增加企业效益,
为制止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创造有利条件。
(二)严禁“逆向操作”降价亏本销售粮食。违反规定发生的销粮亏损由销粮企
业承担,并要追究所在地县粮食局和有关企业负责人的领导责任。销粮回笼款必须及
时归还农业发展银行,严禁粮食收储企业坐支销货款、搞多头开户或将回笼货款“体
外循环”。
(三)严禁挤占挪用粮油收购资金,切实做到粮食收购资金专款专用。由于挤占
挪用造成粮油收购向农民“打白条”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严禁粮食企业将资金转借给外部门、外单位或个人,已经发生的要明确责
任人,限期清理归帐,发生损失的要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五)严禁粮食企业为外系统、外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贷款担保,担保损失要全
部由担保批准人和经办人负责赔偿。
(六)严禁使用银行资金搞期货、股票和债券等高风险投资,一经查出,严肃追
究法人代表和经办人的责任。
(七)严禁用收购资金新铺基建摊子,购建楼堂馆所、非生产性用车和高档专控
商品。
(八)严禁盲目决策、随意投资,对因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要追究领导人的经
济直至法律责任。
(九)严禁费用开支上大手大脚,用公款吃喝,杜绝损失浪费。亏损企业一律不
准购置小汽车、移动电话和高档办公用品,不准发放奖金,不准装修办公场所。
(十)严禁以改革为名搞“带粮分流”、“带钱分流”,或趁改革之机侵吞、变
卖国有资产。
四、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为粮食企业不挂新帐创造良好的
外部环境
(一)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严格按照“库贷挂钩”原则和
办法及时提供收购贷款和调拨资金。执行同期同档次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不得上浮。
各有关商业性银行对粮食加工、饲料加工、附营企业等商业性企业,在贷款上要给予
倾斜和扶持,根据企业经营和效益情况保持贷款的必要增长。
(二)税务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现有对粮食企业经营政策性粮油有关税收减免优
惠政策,同时对粮食部门下岗分流职工从事经营和新设立的粮食企业给予优惠政策扶
持。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级粮食局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支持县以
上粮食局搞好粮食批发资格审查;对新分开的粮食附营企业和粮食企业上岗职工经营
的门店要简化登记手续,及时办理工商企业变更登记和注册登记。属分流职工个人开
设的工商户,可在2年内免收个体管理费。
(四)事级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粮食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会计核算,
认真审核盈亏,确保粮食企业不挂新帐。要避免对企业的各种重复检查,影响企业的
正常经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