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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粮食局、湖南省审计厅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办法

颁布时间:1998-06-15

     1998年6月15日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15号和省人民政策湘政发[1998]7号文件 精神,现就清理、消化全省国有粮食企业(以下简称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 不合理占用贷款提出以下办法:   一、清理范围:粮食企业在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发 生的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农业发展银行的粮油收购贷款(以下简称贷款)。 上述粮食企业是从事定购粮、保护价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汕的收购、储存、批发业 务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口粮、农村需救助人口口粮、军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 经营业务的企业;不从事上述经营业务的粮食企业不纳入清理范围。新增财务挂帐是 指在上述期间粮食企业自身无法弥补的没有形成资产的各项开支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 贷款。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是指在上述期间内粮食企业附营业务、生产性固定资产、 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和其他挤占挪用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粮食企业库存粮油、 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物料用品、货币资金、结算资金、可收回的应收帐款、进项税 等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不得列入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范围。   二、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根据其成因具体分为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损失、财 产损失、费用挂帐、财政未补挂帐、经营亏损5种类型。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应 由粮食企业自行处理的开支和损失,不得列入财务挂帐范围。   (一)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损失是指粮食企业挪用粮油收购贷款从事期货、股票、 房地产经营及购置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等发生的已计入和未计入盈亏的利息开支和本金 损失,乱挤乱摊成本、费用的开支,违反有关规定支付的罚没款项,以及其他违反财 经法规造成的损失。   (二)财产损失是指粮食企业因主客观原因造成的已计入盈亏和待处理的财产净 损失,包括人力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净损失和人力原因造成财产净损坏、丢失、被盗 等净损失。   (三)费用挂帐是指粮食企业按财务制度规定应在当其摊销而未摊销的费用支出, 以及当期已经发生应计入盈亏而未计入的费用支出。   (四)财政未补挂帐是指粮食企业因财政按规定负担的补贴款不到位而未弥补的 有关开支。   (五)经营亏损是指粮食企业在经营粮油过程中因市场变化、经营管理不善等原 因造成的亏损。   三、粮食企业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根据其成因分为附营业务、生产性固定资产、 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和其他挤占挪用占用代款4种类型。   (一)附营业务占用贷款是佛粮食企业从粮油粗加工、精深加工、自制包装物、 建筑、酿造、运输、饮食服务、种养殖业等业务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二)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是佛粮食企业购建简易粮仓、烘干塔、输送机、 运输车辆等生产性设施,剔除财产损失和累计提取折旧后净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三)其他挤占挪用占用贷款是粮食企业兴建楼堂馆所、购置通信设备、小汽车 等非生产性设施,地方政府从粮食企业调用资金,外单位及个人借款,对外投资及经 营期货、股票、房地产等,剔除财产损失、累计提取折旧和经营亏损后净占用的农业 发展银行贷款。   (四)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占用是指粮食企业按财务制度规定可列作坏帐损失担 尚未作为坏帐损失计入盈亏的应收帐款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四、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清理、审核工作,按照省财 政厅、省审计厅、省农业发展银行和省粮食局制定的清理办法,由省有关部门组织实 施。   五、经审核、确认纳入消化范围的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按粮食企业隶属关系, 分别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各地区行署、市州人民政府统筹资金电还银行贷款本金和 利息。   (一)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在消化期内的利息(按同期粮食收购贷款利率计算), 由中央财政补贴。   (二)粮食企业1994年12月31日前政策性财务挂帐、1992年4月1 日至1994年12月31日政策性挂帐在1995年1月1日至1998年5月 31日发生的利息以及省属粮食企业1995年1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止 的政策性财务挂帐,从1999年起,由省财政统筹资金在10年内归还银行本金。   (三各地市州粮食企业1995年1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的新增财务 挂帐,根据各地人平粮食产量、人平财力状况和挂帐数额,由各地区行署、市州人民 政府统筹资金,按以下3种期限消化本金。   1、经济条件好、人均可用财力较高、财政承受能力相对较强的地区,其挂帐本 金由地区行署、市州人民政府统筹资金在5年内消化。   2、人均可用财力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粮食人均产量接近或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挂帐数额较多的地区,其挂帐本金地区行署、市州人民政府统筹资金在8年内消化。   3、财政承受能力较弱、粮食人均产量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挂帐数额很大的地区, 其挂帐本金由地区行署、市州人民政府统筹资金在10年内消化。   粮食企业上述新增财务挂帐中,属于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损失和人为原因造成财 产损失所占用的贷款,中央财政不补贴利息,挂帐本金连同利息均由地区行署、市州 人民政府统筹资金,在上述消化期内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1998年6月1日后,粮食收储企业不允许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粮食企业要 通过减员增效、改善经营、降低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尤其要坚持顺价销售的原则, 在还本期限内,从所得税前经营利润中逐步归还亏损挂帐的本金。粮食企业经营利润 如何消化新增财务挂帐,由地区行署、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六、粮食企业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根据占用情况和责任分别处理。   (一)粮食企业附营业务占用贷款,按照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8]7号文 件的规定,一律划转到有关国有商业银行。   (二)粮食企业购建用于粮食收储业务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经严格审核 后按新增财务挂帐的处理规定进行消化。   (三)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占用贷款,由粮食企业按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 理。地区行署、市州人民政府挤占挪用的,由地区行署、市州人民政府统筹资金,在 增财务挂帐消化期内归还银行贷款本息。粮食企业挤占挪用的,按现行财务制度的规 定处理,由地区行署、市州人民政府督促粮食企业尽快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七、经审核、确认纳入消化范围的新增财务挂帐,从1998年7月1日起,由 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企业停收利息。粮食企业在1998年6月份应支付的上述贷款 利息,纳入消化计划。对地区行署、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处理的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 合理占用贷款,从1999年1月1日起开始消化本金。各级财政要按消化计划将应 归还的利息和本金及时拨付给农业发展银行。   八、各地区行署、市州人民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经审核,确认纳 入消化范围的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制定切实可行的消化措 施,报省人民政府。经小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省有关部门逐地、市、州下达 具体消化方案。   九、经清理核实后,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除划转到有 关商业银行的附营业务占用贷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则上不作变动。粮食企业的开 户银行要将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与其他贷款分开,实行专户管理。   十、为了确保各地按中央规定如期完成消化挂帐任务,省地市州农业发展银行统 一设置消化挂帐资金专户。各地市州、县市区一律将每年需消化挂帐的资金解缴到地 市州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的消化挂帐专户,省、地市州农业发展银行收到消化挂帐资金 后的即等额核减挂帐贷款数额。   十一、经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发展银行审核、确认后,对当年未消化的新增财务 挂帐本金情况,以地市州为单位进行考核。对未完成消化挂帐任务的,由省财政按照 中央对省的办法,在地市州财政税收返还款中扣回,用于归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清理、消化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工作,直接关系到粮食 流通体制改革的进程。各地区行署、市州人民政府要和省直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 协作,促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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