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6月6日 湘财(95)外字第160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各外商投资企业:
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外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补贴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财
工字[1995]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
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省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外省在湘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
不论是盈利还是亏损均按季向当地财政机关(其中在长沙的中方为中央、部队、省级
的合资、合作企业向省财政厅)缴纳中方职工物价补贴。
二、我厅湘财(94)外字第376号文件已明确规定,从1995年1月1日
起,中方职工物价补贴的征收标准由原来的按中方实发工资的15%计征改为按企业
中方城镇户口职工人数(含部队干部职工)每人每月20元计征。除按《湖南省鼓励
外商投资条例》规定经财政部门确认的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可以免缴外,个
别地方给予的减免政策或采取“不开征”的办法变相免征的一律予以纠正。
三、从1995年7月1日起,全省统一使用新的中方职工物价补贴缴款单(格
式见附件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开设过渡帐户,企业在季度终了后15天内,将中方
职工物价补贴上缴至财政部门过渡帐户,由财政部门集中缴库。
四、各级财政机关可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中方职工物价补贴,代征单位征收时应主
动出示委托文件和有关证明,并将收入缴入转发财政部修订《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
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附件:
财政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补贴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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